案情介绍:原告吕林芳诉被告付振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豫058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被告付振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林芳生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付振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吕林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振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付振华
性别:男
年龄:32岁
身份证号:4105211986****1514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合涧镇小付街村池南自然村
立案时间:2018年2月1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719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58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3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19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