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忠耿

本院受理原告陈朝灿与被告陈忠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6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暂计60万元(自2015年3月18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18日为40个月);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