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由於經營規模的限制或者成本考量,往往會僱傭季節工或者臨時工。
那當企業為僱傭員支付薪酬的時候:
應該按工資薪酬還是按照勞務報酬處理?
做賬時,需要哪些原始憑證呢?
個人所得稅適用哪種稅目?
勞務費是不是要到稅務局代開發票後領取勞務費?
《發票管理辦》第十九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取方開具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是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應稅服務。
所以:只有單位內部職工為企業提供的勞務不屬於應稅行為,公司僱專業人員做維護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屬於接受獨立勞務,應當由專業人員到稅務局代開發票作為公司稅前扣除的憑據。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稅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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