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司法拍卖不容儿戏 靖江男子因“悔拍”,25万元保证金打水漂!

在网络购物中,不少商家为了让消费者买的放心,都推出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服务,这也给大家“任性”买买买上了一道“保险”。但是,严肃的司法网络拍卖可没有给你任性的权利,一旦“悔拍”后果可是很严重!

申请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网络拍卖。该套房产评估价为309万余元,起拍价为220万元。经过第一次竞拍,靖江男子张某以259.2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该套房产。其中,竞拍保证金25万元已由张某在报名时交纳,余款根据拍卖公告应由张某限期交纳至法院指定账户。

然而,竞买人张某竞拍成功后却一直未支付拍卖余款,经法院多次电话催缴后仍未交纳,使得此次拍卖目的一直未能实现。随后,执行人员联系张某并要求他来法院沟通具体情况。

“这个房产我现在不买了,所以余款我不交纳。”在询问过程中,张某以“房子与自己相冲”为由,明确表示不愿意交纳剩余款项。

最终,法院认为,竞买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悔拍,裁定该套房产重新拍卖,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张某交纳的25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张某不得参加该套房产的二次竞买。

法官说法

对于司法拍卖中的悔拍者,我们将会追究他的三重责任。

责任一

不得参加被悔拍拍品的重新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鉴于张某已经有过不诚信行为,我们无法再对其予以信任,为了保障案件顺利执行,剥夺张某参加重新竞买的机会是必然的。

责任二

保证金不予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法院将依法没收张某交纳的25万元保证金。

对没收的保证金的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也作出规定,要“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责任三

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相关费用的

悔拍者应补差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最后,靖江法院提醒大家,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竞买人如有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竞买诉讼资产,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拍卖须知》《拍卖公告》《房产的标的物介绍》等相关材料,对感兴趣的诉讼资产,一定要有充分的了解,并进行一定的心理价位预估,再参与竞买。切勿因一时冲动草率竞拍,若竞拍成功后又悔拍,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文中图片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