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隐私定义再完善,强调“维护私人生活安宁”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隐私定义拟再次完善。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其中,人格权编草案对隐私定义再做完善,增加“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内容。

会议现场

人格权编草案审议中,如何界定隐私的概念成为争论焦点。草案二审稿将隐私规定为“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对此,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并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

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