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府强力发通告向违建“顽疾”开刀

治理城乡违建“顽疾”既有迫切性,又极具持续性,而对执法部门来说更具有艰巨性和挑战性,为此,区政府于2018年5月8日发出2号通告,以期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整治城乡环境,保障重点项目推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深入推进全区文明城市创建和全域无垃圾工作的顺利开展。通告全文如下: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关于白银区城乡范围内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

(二〇一八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整治城乡环境,保障重点项目推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全域无垃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白银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对白银区城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白银区城乡、道路、河道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擅自进行抢建、乱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二、违法建设当事人(企业)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管、住建、规划、国土、乡镇街道等职能部门予以依法拆除。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被依法拆除的各类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五、凡拒绝、阻挠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教唆、授意、鼓动实施暴力抗法或采取其他行为抗拒依法拆除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白银区涉黑涉恶涉霸涉乱违法行为线索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涉及违法建设行为、不主动拆除或干扰阻挠依法拆除工作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有关单位和居民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违法建设依法拆除工作,主动监督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