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银行卡、电话卡卖了能赚钱?后果你可能承受不起

不少人被骗后都有这样的疑惑:我知道骗子使用的电话号码和银行卡,这些都是实名的,警察为什么抓不到骗子?

的确,这两年通讯、金融行业的实名制都落实得不错,骗子用的也都是实名制的电话卡和银行卡(简称“两卡”),但大家要知道,没有一个骗子会傻到用自己名下的两卡,基本都是购买其他人实名注册过的两卡来使用。

所以,这就催生了庞大的黑灰产业——实名办完电话卡、银行卡后出售牟利。

比如像下面这个视频:


然而,这种情况已经就有所改变了,从近期披露的一些案件来看,国家开始对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01

3个真实案例

出售电话卡被刑事拘留

广西南宁警方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过两个案例:

一个是22岁的黄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办理了5张手机卡,然后卖给了骗子,只赚了720元。但骗子用这些手机卡搞机票退款诈骗,骗了6万元。最后黄某被刑事拘留。

另一个是24岁的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办理了7张手机卡卖给宾阳“QQ仔”,并且提供“售后服务”。

什么售后服务呢?就是当电话卡的功能被限制之后,就去营业厅帮骗子换卡,前后累计达30余次,每次100元酬劳不到,一共赚了3000元。但是骗子却用这些电话卡诈骗了150余万元,李某也被刑事拘留。

收购银行卡被判刑1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也有一个经典案例。

被告人江某通过网络收购了其他人实名办理的19张银行卡以及配套的密码、电话卡(俗称四件套),然后卖给了搞诈骗、网络赌博的嫌疑人。

结果,越秀区有个群众被骗了4000块钱,全部转到了他收购的其中一张银行卡里。最后,被告人江某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1年。

看似只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卡、办账户,当把手机卡和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分子时,这些人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02

被收购的“两卡”到底有什么用?

前不久,公安机关侦破一个在境内办卡、境外实施诈骗的特大买卖银行卡犯罪网络。

公安机关缴获了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所有的账户都是“成套”出现,所谓“成套”,意味着不仅仅包括银行卡本身,还包括了U盾、密码、以及手机卡。

警方从犯罪嫌疑人查扣的“两卡”及对公账户材料。崇左市公安局 供图

转账需要验证码,成套资料中的手机卡就实现了这个目的。

而这些被收购的银行卡,都被大量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行贿、受贿、逃税等多类违法犯罪活动中:

1

为诈骗等犯罪活动贴上“护身符”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将钱款打进这些“幽灵卡”内,即使警方追查到此账户,由于是购买的银行卡,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也难以核实。

2

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披上“隐身衣”

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先把资金存入其中,再与人勾结以虚构交易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施展了一系列乾坤大挪移后,非法资金就这样被“合法化”。


3

为逃税行为撑开“保护伞”

部分企业收购银行卡,通过转移存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

网店刷信誉

网店店主在开店初期购买银行卡进行虚拟交易,“刷”高网店信誉。虽然买卡人信守了承诺,这张卡确实是用来淘宝刷单的,但是淘宝刷单也是违法行为。


03

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后患无穷


电线杆、广告牌还有网页边角,微博、新闻评论或者微信陌生人消息,这些地方经常会出现“收购银行卡”字样。

银行卡一旦被收购很可能会被用于不法行为。部分出借、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的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2019年12月16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


《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发85号文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这意味着,该措施启用后,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淘宝快捷支付购物等等,同时也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等。

小侦在这里提醒大家,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闲置银行卡应当去发卡银行进行销户或自行妥善保管,如因贪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而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那真是得不偿失啊。

至于那些收卡的声称“收购的卡不会从事违法活动哦亲”

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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