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對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需要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戰略長遠。應認真落實“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最高檢制定下發的《關於組織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業務工作的通知》,把握疫情防控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規律特點,依法有序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把握疫情防控下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戰時”特點
突如其來的疫情衝擊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也改變了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環境。疫情防控的“戰時”狀態,使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面臨一些新的變化:一是受侵害權益類型發生了新變化。從以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為主,轉向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從受侵害的權利類型看,既有人身權利,又有財產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依法及時醫療救治的權利等。二是司法救助的重點發生了新變化。疫情環境下,專業心理諮詢的需求更加突出。三是訴訟權利保障方式發生了新變化。未成年人特殊檢察制度是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基礎,隨著嚴格管控措施的落實,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社會觀護等受到了一定限制。
依法嚴懲利用疫情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在疫情防控特定時域下,應堅守法治標準,依法嚴懲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一是從嚴、及時懲處。堅持零容忍態度,加大對成年人利用疫情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教唆、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二是落實強制報告制度。推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強制報告制度,加強對辦案的指導監督,遵循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法律政策,有效解決疫情防控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現難、取證難以及準確適用法律等問題。
依法懲治、精準幫教
涉及疫情罪錯未成年人
從總體上看,疫情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較低,社會危害性大的案件較少,要積極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依法懲戒與教育矯正並重,促進罪錯未成年人再社會化。一是依法懲戒。在辦理涉疫案件總體政策的指引下,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性大小等因素,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監禁可不監禁的不監禁。充分考慮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以及酌定情節,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精準提出量刑建議,對輕微犯罪未成年人依法從寬處理;對嚴重危害疫情防控、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犯罪依法懲戒,保持必要的司法威懾。
推進未成年人保護治理體系建設
正確處理好防控與辦案、辦案與治理的關係,綜合運用未成年人檢察職能,推進未成年人保護治理體系化建設。一是深化“一號檢察建議”落實。積極開展網上“法治副校長”活動,通過開發專門課件、開設網上課堂等形式,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防疫秩序,加強自我保護。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案件辦理開展好防疫法治宣傳教育。督促學校健全防疫期間教學、生活制度,延伸“校園鏈”治理,確保“一號檢察建議”更加具有剛性。
優化疫情防控下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工作體系
疫情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既是一個司法命題,也是一個社會命題,既有疫情防控下的特殊性,也有治理的普遍性,應當體系化構建、系統化推進。一是在體制層面,注重發揮集中動員優勢。要積極融入強大的國家動員體系,推進與政府部門的合作,實行未成年人涉疫有關信息共享、工作協作,明確保護重點,積極應對。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在證據收集與移送、特殊程序落實上相互銜接,形成快速反應機制。二是在工作機制層面,注重發揮未成年人檢察的職能優勢。利用好未成年人檢察全程參與訴訟過程的優勢,發揮好司法保護的主導性作用。發揮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統一集中辦理工作優勢,積極開展涉疫犯罪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加強在押未成年人監管活動監督,落實疫情防控、隔離措施,切實保障在押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積極審慎地辦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案件,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揮“捕、訴、監、防、維”一體化工作機制優勢,探索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狀態下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模式,形成經驗。發揮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優勢,加強與共青團組織等方面協作,建立涉疫未成年人司法轉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