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后又放火,到底如何判?

钱、赵二人其谋去某商场行窃,1999年11月9日凌晨2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服装被烧光。钱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

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共同盗窃后又放火,到底如何判?


钱某、赵某二人构成共同盗窃罪,钱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钱某、赵某二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但放火行为是钱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由钱某独自实施的;赵某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因而,钱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