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离婚阎婆惜能分到房产吗?(请你来评理)

阎婆惜与宋江在2010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宋江的父母出资100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并将该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宋江的名下。

一年后,宋江发现,阎婆惜不守妇道,与宋江的哥们张文远有暧昧关系,宋江遂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阎婆惜要求分割该房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涉及离婚房屋分割的问题。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宋江父母出全款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宋江的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宋江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阎婆惜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