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云”审理


3月10日上午,马某兴等4人非法采矿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在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凭祥市看守所三地连线的方式审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梁月奎担任审判长,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刘缨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职责。


▲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认为,马某兴等4名被告人为非法谋取利益,擅自租用他人林地,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及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开采铝土矿,严重破坏地质生态环境,损毁大面积公益林,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鉴定,马某兴等4名被告人合伙共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791.59万元,恢复植被需投入46.94万元,马某兴等4名被告人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出庭检察人员


案件办理


庭审前,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依法听取被告诉讼代理人意见,核实相关证据,为庭审做好准备。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马某兴等4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深入剖析,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充分履行职责。


▲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远程观摩庭审


合议庭将对本案依法择期另行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核:谭晓纯

校对:吴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