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容留卖淫,安康一被告人3年内禁止从事足浴、按摩

为有效杜绝二次犯罪,安康市镇坪县法院在日前审理一起容留卖淫罪的案件时,在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同时,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与足浴、按摩等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悉,这是镇坪县法院首起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

蒋某在其所有的房屋内容留三名女子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不法收益。2019年9月,镇坪县公安民警在对城区进行治安巡逻时,当场查获一对涉嫌卖淫男女,遂将二人及涉嫌容留卖淫的蒋某传唤到派出所调查询问。经询问,蒋某对自己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镇坪县法院审理认定,蒋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因蒋某从因容留他人卖淫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为预防其二次犯罪,禁止蒋某在三年内从事足浴、按摩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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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内容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欠款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张松 通讯员姜国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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