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哺乳期,开除我无论如何都要赔偿。公司:开除并起诉你!

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小刘是公司的财务主管,生了小孩之后,按规定休完了产假。可是,由于没人带小孩,就想继续在家带小孩。可以想着自己提辞职的话,就什么都没有,而如果被公司开除,自己是哺乳期,无论如何,公司都要赔偿的。

有了这个信念,小刘就想尽各种办法让公司开除自己。各种为所欲为,该做的工作不做,哪怕做也是拖拖拉拉。甚至上班时间去做兼职,兼职还是竞争对手公司。

前几天,由于疏忽,把公司的财务报表当成兼职的材料表发给了对手公司。

公司了解到这个事情,叫她解释。没想到,她一句解释都没有,直接来一句:有本事开除我呀,我是哺乳期,公司无权开除我,开除我无论如何都要赔偿的。

然后,公司开除了她,没有任何赔偿,还要以泄露公司机密起诉她。


很难想象,作为一个财务主管,连这点基本常识都没有。怎么可能哺乳期开除员工,无论如何都要赔偿。

以下是相关法律条纹:

一、若哺乳期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若哺乳期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单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小刘片面得解读了法律,肆无忌惮,面临的将是公司的起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很可能要赔偿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