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22斤 六旬老翁放生8千尾鱼苗“赎罪”

正义网南宁3月24日电(通讯员何家银)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一名男子,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电鱼捕捞,共捕获11.1公斤杂鱼。近日,由横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质小船等,予以没收。

被告人陆某是南乡镇人,年近六旬的他为了捕捞更多的鱼,采用电鱼进行捕捞。2019年6月19日下午,陆某在横县郁江江口村河段驾驶一艘铁皮船用电瓶电线连接电鱼机电线绑在竹竿上放到水中非法电鱼捕捞,共捕捞杂鱼11.1公斤。同日18时许,陆某在上述水域被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抓获,并缴获电鱼机、电线、电瓶等捕捞工具。

另查明,公安机关立案后,陆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陆某承担受损的郁江横县相关河段野生渔业资源的责任,即在郁江横县西津水利枢纽坝上水域放流成鱼44.44公斤,放流幼鱼8280尾,折款5000元;并要求判令陆某承担生态损失评估费4000元和在省级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声明。经横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