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2日,汇川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汇川区某汽车咨询服务中心
原告称,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某汽车服务平台运营合作商入网协议》,被告授权原告成为铜仁地区的区域营运合作服务商;同时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万元保证金。但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原告遂诉至汇川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汇川区某汽车咨询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15日前返还原告刘某保证金30000元,若未按期足额返还,则应向原告刘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汇川某汽车咨询服务中心负担,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
《调解书》生效后
到了协议约定的时间
被告却未按约履行
原告遂向汇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受理后
法院随即向该咨询服务中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通知该中心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过程中
该中心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
未发现该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案件到这里似乎陷入了僵局
那么问题来了
该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
那申请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就这么算了?
心有不甘的执行干警
再次将案件卷宗拿到手里
认真翻阅卷宗里的材料
在翻到营业执照的时候
突然眼前一亮
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载明
该中心注册的类型为
个体工商户
2020年3月6日
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中心经营者金某某的财产
并对其账户实施冻结措施
2020年3月10日
金某某“主动”来到法院
履行案款12000元
并承诺剩余部分于16日前全部支付
2020年3月12日
申请人刘某收到全部案款
并向法院出具结案说明
至此
该案执行完毕
执行工作
更多时候需要的就是
细心 、耐心
你有花式“耍赖”
执行干警自有招术“制敌”
主动履行
别无他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