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2020年1月8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王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分别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韩雄飞、刘录飞、嘎毕雅图、伊拉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及适当罚金刑;对被告人杨月伟、金松、王强分别判处一年七个月、七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对王禹非法获得的财产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害人合法财产予以返还,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王禹、韩雄飞、刘录飞、金松、王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宣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以上诉人王禹为首的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特征。上诉人王禹以鄂托克旗行运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王禹为组织者、领导者,为维护本人或者组织利益,组织、指挥、实施多起犯罪。原审被告人伊拉图、上诉人韩雄飞、刘录飞、原审被告人嘎毕雅图多次与王禹共同实施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积极参加者。二是经济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收取“点子费”,敲诈勒索他人,通过诈骗犯罪手段非法占有肖建平9套房屋;通过高利转贷犯罪获取非法利益。王禹向组织成员伊拉图发放慰问金,向韩雄飞、刘录飞、嘎毕雅图发放工资,以支持组织的活动。
经本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核:刘树林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