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致全县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公开信

全县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

目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仍未解除,防疫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农办牧 〔2020〕3 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和运输过程中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紧急通知》(农明〔2020〕第26 号)精神,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严厉打击“炒猪”行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贩运染疫生猪,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养殖场户在引种和补栏时不得购买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牲畜耳标、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 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种猪和仔猪;跨省调运种猪要办理审批手续,引进种猪、商品仔猪后必须向台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同时对引进的种猪和商品仔猪隔离观察。

二、出栏生猪申报检疫,按规定佩戴耳标,运输生猪使用备案车辆,否则不准出栏调运。

三、继续落实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生猪的无害化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四、生猪运输车辆必须凭合格检疫证明运输,装前卸后严格消毒,并及时填写运输、消毒记录。

五、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散播疫情谣言。

六、对非法经营、运输、屠宰染疫及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炒猪”行为将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请积极举报违法线索,举报电话:0393—2211241.

七、各养猪场户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同时,要抓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等病的防疫工作。


台前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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