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入境人员入境前2日内需向单位或居住地嘎查村社区申报


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来市申报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入境人员来市申报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指出国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务必在入境前2日内向单位或居住地嘎查村(社区)如实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所在国家、返程日期、所乘交通工具、14天内行程、健康状况、入境目的等信息。来市后要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全体市民,在知晓有亲属、朋友从境外已返回或将返回我市的信息后,务必第一时间向所在嘎查村(社区)及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嘎查村(社区)应按规定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三、入境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有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嘎查村(社区)和有关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对入境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等行为,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疫情防控部门举报(110、8582110、8588120)。

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