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OBU致使232车次逃费4万余元,获刑两年!

携带车载电子标签(俗称OBU)盗刷高速ETC入口信息后,倒卖给远程入口的车辆车主,使其从附近ETC车道出口按较短里程缴交通行费,达到“跑长买短”偷逃通行费的目的。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廉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一名绰号叫“黑儿”(未查明身份)的男子组织下,通过多次驾驶汽车携带多个车载电子标签(俗称OBU),在S42化廉高速的廉江东、廉江南等收费站的ETC通道入口处盗刷入口信息,然后在高速公路上将OBU售卖给远道而来的其他汽车,其他汽车通过使用从赖某某处购买而来的OBU就近下高速,从而达到“跑长买短”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期间,赖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12000多元。经查明,有232车次使用赖某某提供的OBU实现了逃费,造成高速公路公司损失人民币47768元。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在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路网设备的完善,高速公路通行数据覆盖全线,在大数据环境下,各类逃费行为将无所遁形。结合全国取消高速公路省界站,以及大力推广安装使用ETC的背景下,交通行业诚信体系正在加速建设和完善。在大数据和诚信体系面前,提醒广大车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政策法规,合法按章使用ETC,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受到法律的制裁。(陈小漫、徐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