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将视情节承担责任

为严格落实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英雄烈士,号召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3月31日上午,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商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在商州区红军广场举行《英雄烈士保护法》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做出的牺牲和贡献,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还对烈士纪念日、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等做出了规定。

在本次宣传活动中,商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周建康、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勇带领两个单位的党员干部在红军广场纪念碑前举行了缅怀纪念革命先烈仪式,然后在广场前进行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

通过本次宣传活动,维护了烈士纪念设施的法律尊严,方便群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英烈保护意识。

(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