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古代中国的契约或条约的书写格式?

super众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它与中国的法律文化同步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契约行为就开始活跃。

1.判书

《周礼》中就有许多关于契约制度的记载。《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其中傅别、书契、质剂都是券书的一种形式。其用途或有不同,但均采用将契文分成两半的形式,双方各执一半,这种双方各执一半的契约形式,表示了双方对合意行为的承诺与信证。东汉郑众注:“傅别,谓券书也”,傅即附,指附著并约束于文书;别指分别,即将文书分别为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当时的傅别主要用竹木简牍,故容易分割。傅别主要用于借贷之债。“质剂”据郑众注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另在《周·地官·质人》:“质人掌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 (鬻)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牛马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主要适用于买卖之债。“书券”可泛指所使用的文书凭证,狭义上则指官府所使用的契约。

西周时期以契约形式调整民事行为,在奴隶社会经济不发达的状态下表现出了相对成熟性,并且对封建社会的契约形式,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在春秋战国秦汉时代,傅别、质剂与书契仍广泛使用。但到汉代,契约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进入其历史发展的第二时期。

2.分支契、单契

自汉代开始,由判书逐渐发展出分支契,至唐代开始又出现单契。

分支契的最初形式为下手书,后又有画指券、合同、和同等名称。均是指两份相同的文书,当事人各执其一。其中下手书出现于汉代。《周礼·地官·司市》郑玄注:“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若今下手书”。至唐进一步发展为“画指券”,下手书指双方当事人须在质剂文书上按捺手印,画指券则须在质剂文书上画指模。

合同形式出现较晚,两晋时,在买卖借贷之债中开始使用“合同契”,隋唐时广泛使用。《唐律》中称为“和同”或“两和”,习惯上也称为“分支合同”,由于“合同”使用极为普遍,这时“契约”往往就指合同。其主要特征在于必须在两支契约押缝处共书一个“同”或在两支契书上分别书写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而单契虽也是契约,但却与分支契有重大区别,分支契为双方各执一契,验证时必须复合;而单契只是一方出具给他方,他方收执,验证时不发生合券问题,但它仍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唐代开始,不动产绝卖关系中单契与合同契并用;因为单契在立契、转移权利手续上比较简便,故采用日益增多;到宋代,单契发展成为官印契约,由官府出卖;元明清各代均采用此法,以官契印卖,可以达到两个目的:要求和效力明确,防止争讼;保证契税(即交易税)的征收。官契有印,印为红色,故官契又称红契,立契未红官授印者为私契。

另外,在婚姻问题上,可分为两类,一为婚书和私约,可视为合同;二为休书,是夫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未征得妻方的同意。即使为“和离”,也仍须采用休书形式,不过是丈夫给妻子的休弃凭证,使妻子被休后可以改嫁,不表示休书即为单契。

 按题主的要求,其实官印契约是封建末期最为成熟的契约形式。

下面附几张官印契约的样本。如果看不清,可以去本地的博物馆具体看一下,一般博物馆都会收藏这一类文物,而且较小的博物馆此类文物越容易被展出。


象牙山伯爵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它与中国的法律文化同步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契约行为就开始活跃。

1.判书

《周礼》中就有许多关于契约制度的记载。《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其中傅别、书契、质剂都是券书的一种形式。其用途或有不同,但均采用将契文分成两半的形式,双方各执一半,这种双方各执一半的契约形式,表示了双方对合意行为的承诺与信证。东汉郑众注:“傅别,谓券书也”,傅即附,指附著并约束于文书;别指分别,即将文书分别为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当时的傅别主要用竹木简牍,故容易分割。傅别主要用于借贷之债。“质剂”据郑众注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另在《周·地官·质人》:“质人掌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 (鬻)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牛马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主要适用于买卖之债。“书券”可泛指所使用的文书凭证,狭义上则指官府所使用的契约。

西周时期以契约形式调整民事行为,在奴隶社会经济不发达的状态下表现出了相对成熟性,并且对封建社会的契约形式,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在春秋战国秦汉时代,傅别、质剂与书契仍广泛使用。但到汉代,契约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进入其历史发展的第二时期。

2.分支契、单契

自汉代开始,由判书逐渐发展出分支契,至唐代开始又出现单契。

分支契的最初形式为下手书,后又有画指券、合同、和同等名称。均是指两份相同的文书,当事人各执其一。其中下手书出现于汉代。《周礼·地官·司市》郑玄注:“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若今下手书”。至唐进一步发展为“画指券”,下手书指双方当事人须在质剂文书上按捺手印,画指券则须在质剂文书上画指模。

合同形式出现较晚,两晋时,在买卖借贷之债中开始使用“合同契”,隋唐时广泛使用。《唐律》中称为“和同”或“两和”,习惯上也称为“分支合同”,由于“合同”使用极为普遍,这时“契约”往往就指合同。其主要特征在于必须在两支契约押缝处共书一个“同”或在两支契书上分别书写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而单契虽也是契约,但却与分支契有重大区别,分支契为双方各执一契,验证时必须复合;而单契只是一方出具给他方,他方收执,验证时不发生合券问题,但它仍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唐代开始,不动产绝卖关系中单契与合同契并用;因为单契在立契、转移权利手续上比较简便,故采用日益增多;到宋代,单契发展成为官印契约,由官府出卖;元明清各代均采用此法,以官契印卖,可以达到两个目的:要求和效力明确,防止争讼;保证契税(即交易税)的征收。官契有印,印为红色,故官契又称红契,立契未红官授印者为私契。

另外,在婚姻问题上,可分为两类,一为婚书和私约,可视为合同;二为休书,是夫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未征得妻方的同意。即使为“和离”,也仍须采用休书形式,不过是丈夫给妻子的休弃凭证,使妻子被休后可以改嫁,不表示休书即为单契。

 按题主的要求,其实官印契约是封建末期最为成熟的契约形式。

下面附几张官印契约的样本。如果看不清,可以去本地的博物馆具体看一下,一般博物馆都会收藏这一类文物,而且较小的博物馆此类文物越容易被展出。


刘敦杰


中国古代契约和条约的最早的写作方式应该是一种盟约,说到盟约,我建议去看一下山西省博物馆的“侯马盟书”。

这也是国内考古挖掘最早的一批重要国宝级文献,1965年在山西省侯马市秦村出土的5000多件玉衣玉片文物,经考古专家和古文字专家考证,认为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或卿大夫之间,与订盟誓约中所记载的言词,也就是盟书。这批文物被称作侯马盟书,由于年代久远,加上出土后保护的不当,很多字迹现在已经变得清淡,看不清楚,但是玉片的文字大小不一,字迹也不相同,可以看的出是用红色的毛笔书写,我曾经在这个博物馆看过实物,这是国内发现最早的用毛笔字书写的文字,也是首次发现古代毛笔字所写的完整的篇章,上面的内容是春秋战国时期晋国世卿赵鞅与卿大夫订立的文字条约,要求卿大夫们效忠君主,共抗外敌,不扩张私有土地和财产,不私通敌国等,符合我国古代世界盟书的制度要求,也是我们所说的最早的契约的形式,侯马盟书被国家文物部门列为中国十大考古的重大考古成果之一,已经被列为国宝级文物,他的出土为我们揭开了东周时期的一道神秘面纱,盟书的主要内容分为5个方面:①宗盟类。要求与盟人效忠盟主,一致讨伐敌对势力,是主盟人团结宗族内部的盟誓;

②委质类。与盟人表示同逃亡的旧主断绝关系,并制止其重返晋国;

③纳室类。与盟人表示盟誓后不再扩充奴隶、土地和财产;

④诅咒类。对某些罪行加以诅咒;

⑤卜筮类。为盟誓卜牲时龟卜及筮占文辞的记载,不属于正式盟书。

具体的写作开头和用词你可以查阅博物馆的文字介绍。


玉见沈华


关键是你说的古代,到底是哪个古代?是周朝?还是宋朝?还是明朝?古代和古代也是不一样的。即使是一个古代,全国的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