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以抓嫖为由,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罚款,如何定性?

案例】 无业男子刘某与黄某在网上购得假警服,于2019年8月份一天中午,突然闯入“安雨轩”按摩会所,当场抓获一对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两人当场拍照取证,并拿出处罚“决定书”,告知卖淫女孙某对其行政拘留十天,对男子罚款五千元或行政拘留,男子一听当场吓跪了,央求千万别拘留,让单位知道工作就没了,男子身上确实没带那么多钱,经讨价还价,答应交三千元。放走男子后,刘黄两人与卖淫女达成交易,可以不拘留,两人当场先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对原案件情节有所增删,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人的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以下笔者结合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指正,欢迎讨论。

刘黄两人涉嫌招摇撞骗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行为人在实施招摇撞骗过程中,往往会通过敲诈或骗取被害人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此处的非法利益比诈骗罪要宽,不仅指财物,也包括骗取他人的爱情、地位等。而诈骗罪仅指财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本案中,刘黄两人针对卖淫女,骗取的是无法用定价的性利益,因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而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针对男子的行,既触犯了诈骗罪也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竟合,按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由于骗取仅3000元钱,因此,应按招摇撞骗罪处理。

综上,本案中,刘黄两人涉嫌招摇撞骗罪,为共同犯罪。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刘黄两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刘黄两人涉嫌强奸罪,具有轮奸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

本案中,刘黄两人以拘留卖淫女为由,胁迫卖淫女“自愿”为其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轮奸为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是指两人以上针对同一被害妇女分别实施强淫的行为。至于时间间隔长短或地点变换,在所不问。

本案中,刘黄两人分别对卖淫女实施强淫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具有轮奸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结语:本案中,刘黄两人实际上只做了一件事,即冒充警察骗钱又骗色,可是刘黄这一个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法益,触了不同罪名,即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有观点认为,为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由于两人具有轮奸情节,在此,按强奸罪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假冒警察骗钱的多见,而骗色的并不多见,因此,这样的手段不具有通常性,不属于想象竞合,应按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以上观点,您支持哪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