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法界传声

天津大学教授张卫平:明确另案处理结果效力及处置原则

  

另案处理结果包括法院的另案裁判、调解协议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这种另案处理结果可能会涉及到正在进行的本案执行的执行标的之权属问题,因此,主张执行标的错误的案外人往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提起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以达到排除本案执行的目的。在法理上,另案处理结果对执行标的权属认定只能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约束本案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具有排除本案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有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的本案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院对执行异议理由的认可判决才具有排斥本案执行的效力。


武汉大学教授皮勇:网络空间犯罪立法兼顾本土化与国际化

  

网络空间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在网络平台时代的新相态。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空间犯罪,中国刑法既要坚持本土化发展,也要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国际社会相关立法协调一致。计算机数据和信息系统安全是独立的公共法益,应当给予全面的刑法保护。惩治网络化的传统犯罪应当坚持科学防控和法治原则,避免以刑代管,更不应突破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是独立的、具有“积量构罪”特征的正当立法,司法适用中应坚持独立适用和实质正当原则,合理缩限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对情节要件进行必要的类型化。应在平衡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和合法利用的基础上,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以贯通模式完善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关系

  

在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处理上,存在分离模式与贯通模式两种类型。我国当前的处理方式应归入分离模式,该模式的缺陷在于,不仅教义学理论的构建缺乏刑事政策上的目标指引,而且刑事政策的运作可能突破教义学的体系性逻辑。为克服这种缺陷,我国有必要改采贯通模式,将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设定与法教义学的构建相贯通。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能够合理地解决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它使得犯罪论的构建不再以应罚性作为主导,而以需罚性作为主导。但它对法的客观性与统一性容易形成冲击,并对个体自由的保障构成威胁。这样的危险根源于其方法论上的目的性思维。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二元性的规制框架,即通过刑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正当性控制。

(以上依据《河北法学》《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 关仕新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