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检察院打响野生动物“保卫战”

近日,靖远县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猎罪对王某某、芦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监督公安机关对查获的50只石鸡、4只斑鸠放归大自然。据悉,该系列案件是靖远县检察院积极贯彻中央精神,打响野生动物“保卫战”的第一枪。

起诉书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靖远县五合镇刘寨柯村村民王某某为贩卖牟利,4次收购马某某、马某甲猎捕的野鸡86只,吴某某猎捕的草兔8只。芦某某、徐某某、张某某3人相约猎捕野兔食用,3次共猎捕草兔24只。经鉴定,野鸡活体为石鸡、斑鸠活体为斑翅山鹑,草兔为野兔,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该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已达到刑法追究标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马某某、芦某某等5人违反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猎捕罪。

该系列案是靖远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和《关于从严从快打击影响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知》,办理的疫情期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据了解,靖远县检察院依据中央、省、市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要求,强化专案攻坚,持续重拳出击、露头就打,迅速形成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疫情期间已经办理该类案件3件6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安全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检察官提示:一是生活中常见的青蛙、麻雀、野兔等动物皆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猎捕以上动物20只以上的亦构成非法狩猎罪;二是靖远县全年是禁猎区、禁猎期,禁止任何形式的狩猎;三是野生动物携带大量病毒,非法猎捕、饲养、贩卖野生动物等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还给病毒传播创造了条件。检察机关始终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