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峰
【案情介绍】原告王爱景诉被告韩山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豫1624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山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爱景225933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韩山峰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8年11月12日,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山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韩山峰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06075270
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老城镇后东行政村东村95号。
执行案号:(2019)豫1624执425号
执行依据:(2018)豫1624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
履行标的:225933元
失信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举报电话:18625738203
沈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