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具有普遍性,且越來越嚴峻,甚至有些小區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事情呢?
我認為是各方的期望值不同,業主覺得物業就是自己請來進行服務的,結果服務不好,還要繳納高額的物業費,心裡自然不爽;物業呢,認為自己不光是服務,還要對小區進行管理,既然是管理那麼你們就要聽我的,結果“聽話”的業主不多,物業自然心裡也不舒服;除了管理和服務的問題,還有一個產生矛盾的原因就是物業費,現在來說城市小區的都是採取物業管理的模式,部分因特殊原因不能引進物業,採取居(村)委會代管的模式。既然物業管理就會有物業費的問題,居民繳納物業費就要清楚自己的物業費出的值不值,如果認為不值,那麼就會有人站出來抵制繳納物業費,有的業主三年欠下1萬元物業費,物業居然稱稱:沒錢就不要住我們小區。業主心裡也納悶,明明是我的小區,怎麼就成了你們的小區?有的業主因拒絕繳納物業費,和物業對簿公堂的比比皆是。
拒交物業費後果嚴重
小編順手搜索了一下拒交物業費被起訴的相關報道,業主勝訴的概率極少。且部分產生了嚴重後果
那麼物業服務不好,作為業主就只能聽之任之嗎?不是的,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業主可以拒交、暫時停交物業費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1、物業公司未和業主簽訂服務合同的。
2、未按合同約定增加服務項目,對於沒有經過業主同意的,不在業主繳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
3、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費用,擅自提高部分可以不繳納。
4、物業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職責,且業主有充足的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