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欠债还钱 已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李国营 ■耿彩霞 萌友 张小涛 时俊亚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对于借据未标明利息的借款,期间已偿还的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该如何认定?近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自2017年6月起,张某以做生意周转不灵为由,分批次向沈某萍借用现金。6月30日,第一次借用沈某萍20000元,后于11月24日,再次借用现金10000元,因为图省事儿,第二笔借款写在第一笔借条之上,口头约定月息2.5分。后沈某萍于2019年8月去世,其丈夫王某兴已于1991年去世。现沈某萍四子女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0000元,张某以多种理由,推诿拖延,不愿偿还。遂沈某萍四子女将张某诉至中站法院。

审理中,张某声称,该借款未约定利息。且自2017年7月开始,其多次转账偿还欠款12150元,分三次现金偿还欠款8000元,共计还款20150元,尚欠9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声称以现金方式偿还欠款8000元,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可。以转账方式还款12150元,原告予以认可,但认为是偿还口头约定的利息。从种种证据综合分析,被告张某第二次借款10000元,将借条打在第一次的20000元借条之上,如果张某所偿还的是本金,按照常理第二次打借条时所还款项应从20000元借款中予以扣除;从张某还款记录可以看出,张某有时还款账户还有余额,其有能力偿还30000元借款,不必每次固定偿还500元、750元。另从张某多次还款的方式、数额等证据,法院认定,张某多次转账为按照月利率2.5%支付的月利息。遂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