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案例

村中开超市的刘某家中失窃 ,通过视频监控并不能完全判断小偷的模样,但是监控中小偷和村中李某外貌行为等十分相似,于是刘某向村委会反映怀疑是李某所为,于是村委会向李某询问具体情况,李某由于打算外出打工而拒不配合,于是将李某关在居委会进行看管,在众人研究后发现确实不是李某所为,后报警发现是邻村王某对刘某的超市实施了盗窃行为。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案例分析

居委会无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案例中刘某和村委会虽然怀疑是李某所为 ,但是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李某就是小偷,村委会并没有限制李某人身自由的权力,刘某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保留好案发现场并及时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现场后调取监控进行破案,私自限制并拘禁他人是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