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必備清單!限額扣除和不能扣除項大總結!

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納稅調整,而扣除項目的納稅調整又是重中之重。



從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可以看出,“一、收入類調整項目”只有10項,而“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卻有18項之多,另外“三、資產類調整項目”“四、特殊事項調整項目”等還包括有扣除項目的納稅調整。如果僅僅是這些列明的扣除項也罷了,一個“其他”欄次,又不知道多少需要調整的項目給“裝”了進去。


不過,再多的扣除類調整項目,其實我們都可以分類為:限額扣除項和不可扣除項兩類。


一、稅前扣除憑證在扣除中的重要作用


無論是限額扣除,還是依法可以扣除與不可扣除,有時候也不是絕對的,在一定情況下是可能相互轉換的。導致發生轉換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由稅前扣除憑證造成的。


因此,我們在討論稅前扣除時,無論是可以扣除或限額扣除,都必須要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要有合法的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一)稅前扣除也不是所有項目都必須要發票


長久以來,我們實行“以票控稅”的管理,導致很多人一說到稅前扣除,就想到是不是必須要發票才行。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稅前扣除憑證並不等於發票,稅前扣除也不是所有項目都必須要發票。


對於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從來源分:可以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顧名思義,內部憑證是來源於企業內部,而外部憑證則是來源於企業外部。


無論是內部憑證還是外部憑證,都有很多種形式,並不是只有發票一種形式。稅前扣除憑證具體種類,詳見下圖:圖-1


圖-1


(二)如何判斷扣除憑證是否需要發票


對於扣除憑證是否需要發票,對於簡單的業務很多人都能判斷,比如發工資不要發票、交稅也不要發票,因為這類業務根本就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業務,也就無從談起要發票的問題。


對於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是不是都必須要發票呢?也不是,28號公告就對小額零星業務網開一面,可以不要發票。28號相關規定整理如下:表-1



因此,對於涉及到對外支出後是否需要發票,我們就可以按照表-1進行對比。


注意事項:


1.凡是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都是屬於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如果以這些企業名義開具的收款憑證,且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則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但是,目前個人僅有按次納稅的,也就是說實際標準是500元以下。


3.按照28號公告第十二條規定,如果是不合規的發票或不合規的其他外部憑證,也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不合規或應取得而未取得的稅前扣除憑證如何補救


根據規定,不合規發票和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是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根據28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對於不合規或應取得而未取得的稅前扣除憑證,實際上是可以採取補救措施的。28號公告給出了主動補救和被動補救兩種辦法。


1.企業主動補救

所謂主動補救,就是企業自我發現稅前扣除憑證存在問題而採取的補救措施與辦法,按規定在當年彙算清繳結束前通過補開、換開等途徑解決存在的問題。


28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果在補開、換開的過程遇到特殊原因而辦不了,又怎麼辦呢?稅務總局還是給予了網開一面,28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前述內容,歸納整理如下:圖-2



2.企業被動補救


被動補救,就是企業未發現稅前扣除憑證存在問題,或者是雖然發現但沒有采取主動補救措施,最後在彙算清繳結束後被稅務機關發現,而被告知要求採取的補救措施。


因此,28號公告第十五條規定: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二、限額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中,很多扣除項目,稅法都是規定扣除比例或扣除限額。


我們就按照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順序來捋一下:



說明:


1.對於上述限額扣除的項目,如果沒有取得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即使在限額以內,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2.當年超出扣除限額的,除職業教育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公益捐贈支出、保險公司佣金支出等外,其餘的都不能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扣除。


3.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的利息支出,扣除利率標準並無全國或全省等統一標準,具體扣除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應根據企業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來決定。


三、不可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中,有很多項目是不能稅前扣除的,但是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並沒有完全列明,因為有很多不可扣除項目,會計上也沒有在損益中體現,所以也就不存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對於稅務上不能扣除,但是會計處理已經在損益中體現的,如果無專門調整欄次的,可以在“其他”欄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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