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曝出多段鲍毓明与养女的录音,能减轻鲍毓明的法律责任吗?

秦地文化观察


按照报道来判断,就几点事实:1、2015年女的才14岁,2、鲍毓明亲口对媒体承认,他是在2017年年底和那女的恋爱亲热的,也就是女的16岁多一点。

中国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是18周岁,但是年满16周岁、未到18周岁的人,也被视为完全民事能力的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关键点在于16周岁以上也可以被视为完全民事能力的人。

鲍毓明之所以说明自己和女的确定恋爱(其实就开始性侵女的)时间是女的16周岁过了,正是因为他作为律师,这些法律规定实在很清楚,他的意思是,他在女的16周岁以后性侵女的,他强调是恋爱,是双方自愿,女的已经具有了“完全民事能力”,所以他可以不负“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法律责任,以此试图逃脱法律的惩罚。

那些录音,也最多证明了鲍毓明和那女的之间存在一定的暧昧,鲍毓明将其称为恋爱,可是女的不承认是恋爱。而在我这里看来,是否恋爱重要吗?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和一个刚刚过了16周岁但还是未成年的送养到他身边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司法无论如何应该介入其中,起码要阻止这种非常变态的肮脏的性关系,应该阻止这类的性关系对未成年女性的摧残行为,无论女孩本身意愿如何。

——无论怎么反转,鲍毓明和送养的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是他自己都承认的,所以是不是恋爱根本不重要。


天淞子


网络时代有一种倾向:围观者众,无事者多,每个人都不自觉的想当法官,对某件事作出评判。所以,对于评论者来说,像法官那样占有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极其重要。越全面越接近事实。在没有掌握各种各样的正反面材料前,不能轻易得出结论。最重要的是,不能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前就偏听偏信,倾向于其中一方。因此,无论事实是违法犯罪?还是感情纠纷?或者其它某种剧情,最好还是按捺住自己的“义愤”,稍安勿躁,等待事实逐渐揭晓。只了解,不判断。


上海默石


这是鲍玉明故意在偷换概念或者用其他方式来掩盖。无论如何,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都是犯罪。他拿恋人这个事儿来搪塞,请想想,他多大那姑娘多大,那姑娘再早会难道…我不想说了。他这种辩护手段太低劣了。他这种辩护手段太卑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