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带离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1.强行带离行为的法定职权。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有多个行政主体实施或参加的行政行为,在确定适格被告时,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在行政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和具体分工、有无接受委托或指令等情形,结合相关实体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有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实施强行带离等措施。

2.强行带离行为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

3.强行带离拆迁现场的合法性审查。本案中,在岳阳市政府组织对江流公司的强拆行为时,白石岭公安分局具有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岳阳市政府在强拆前做出”白石岭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维护秩序”的工作布置,亦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且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岳阳市政府对白石岭公安分局下达过强行带离的具体指令。根据”谁行为,谁为被告;行为者,能为处分”的法定主体原则,本案中被诉的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是白石岭公安分局,而非岳阳市政府。在岳阳市政府对江流公司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由于陈霞在现场阻止强拆行为进行,白石岭公安分局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将陈霞强行带离现场至该局办案区域进行调查询问。白石岭公安分局对陈霞的询问时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亦未对陈霞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但白石岭公安分局实施上述强制措施,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白石岭公安分局对陈霞的强行带离行为虽未超出必要限度,但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