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南康一男子终“自食其果”……

人与自然本应和谐共处,但如果仅仅为了一己之私而对大自然无尽掠夺,像有的人为满足口腹之欲,频频对野生动物下手,打破了生态平衡,那么人类终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近日,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狩猎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自食恶果”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崇义县某镇的山中、河边、田间捕捉眼镜蛇、王锦蛇等蛇类野生动物约80条,猎捕竹鼠50余只,捕捉棘胸蛙100余只。



同期,张某

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多次从崇义县某镇甘某某、林某某等人处收购竹鼠、蛇类野生动物、黄麂、麻雀等野生动物。张某将自己非法狩猎的、收购的上述野生动物销售至南康多个饭店、餐厅。经查,张某销售给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竹鼠、蛇类、斑鸠、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55280元,张某共获利12万余元。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情节严重,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建议对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后经法院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犯罪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勿以恶小而为之。有些人或许以为捕几只小鸟没有什么大不了,但如果人人都这么想、人人都这么做,那么结果将是自然不能承受之重。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已经从立法的层面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2.据科学研究,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说来源于野生动物。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拒绝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

3.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请对野味说“不”,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让餐桌上不再上演野生动物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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