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在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有一案件,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但由於訴前掌握的財產線索有限,僅凍結了被申請人的一個銀行賬戶,該銀行賬戶餘額不足,凍結的餘額只有100萬不到,距離本案訴求金額1000多萬差距甚遠。為了充分、全面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我們考慮再做訴訟保全,爭取補充保全到與訴求等額的財產。經過一番研究、學習,現將訴前保全未足額保全被申請人財產,訴訟中可繼續保全相關的規定分享給有需要的朋友。
積雪雖冷,法院還是很溫暖的。
二、訴前保全未足額保全財產的,訴訟中如何繼續保全?
1、法律依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二十條 訴前財產保全未能或未足額保全被申請人財產,進入審理程序後,人民法院可依
說明:目前關於訴前保全未足額保全財產的,訴訟中可繼續保全的明確規定只查詢到上述規定。雖未查詢到全國性的直接規定,但查詢相關案例顯示,如訴前保全未足額保全對方財產的,各地法院基本支持訴訟中繼續保全。
保全時,如不方便用自有財產作擔保,可用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擔保
2、支持案例
1)(2019)渝0106民初596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被告東鋆公司因與原告奧藝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向本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凍結奧藝公司175萬元財產,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06執保74號執行裁定,
2)(2019)渝0110財保193號民事裁定書,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重慶市綦江區市場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重慶裕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市元樹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於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保全被申請人價值1290萬元的財產,並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公司作擔保。本院作出(2018)渝0110執保20號執行裁定書並採取了保全措施。2019年9月13日申請人
3)(2019)青2894民初27號民事裁定書,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礦區人民法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賈志勇在訴前申請了保全,並提供了足額擔保,但訴前保全財產的價值未達到其訴訟的金額,故其針對未足額保全部分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提供了相應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青海江煤煤炭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津金航礦業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津金航礦業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被告王三三、被告高曙光的銀行賬戶存款共計1092340.56元(其中凍結被告新疆津金航礦業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的銀行存款金額上限不得超過195000元),保全期限為2020年1月22日(一年)。"
太陽緩緩升起,願每件案子都有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