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男子驾车冲撞拆迁队员“案中案”追踪: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 提出抗诉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0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韦刚家属处获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家属提出的请求,已对邗江区人民法院对拆迁队陶冉等人寻衅滋事一案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此前,在9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陶冉等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陶冉、丁某某等人一年三个月到三年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称,在陶冉雇佣的拆迁人员中,有不少人曾因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刑事拘留,在刑满释放后由陶冉雇佣,成为专门负责当地拆迁的人员。

陶冉、丁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被检方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陶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拆迁队7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要事实清楚,可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系为实施犯罪而聚集,因此不属于犯罪集团。

该案一审宣判后,韦刚家属认为量刑偏轻,希望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10月10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在一份对韦刚家属的抗诉请求答复书中回复,检察院认为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决定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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