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置換:徵遷雙方的利益“槓桿”

文|鄧諾

導讀:房屋產權置換是指自身原有產權房屋與其他產權房屋進行互換,是徵收拆遷中一種安置補償方式。具體看來,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房屋產權與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

一、產權置換的方式

產權置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一種是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再以新建房屋產權予以等價置換。另一種是面積標準產權置換,顧名思義,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該安置的面積內不結算差額。

二、產權置換的形式

產權置換的形式也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異地安置,是指由於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於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安置房屋面積的增減,儘量以同等價值的房屋進行產權置換。第二種是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三、產權置換的標準

對於拆遷補償,要做到合理且公平。我國法律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的市場價。在實踐中,房屋拆遷的產權置換比例常有1:1的說法,1:1的比例並非僅指實際面積的比例,也可指單價相等情況下的比例,也即原房屋產權面積的大小,決定了拆遷安置房的產權置換面積的大小;此外,不同的房屋建築結構會有所不同,置換之後會根據建築的具體情況補給差價。

對於住宅房屋而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以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此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對於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對於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且在規定安置標準內的部分,超出的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結算;對於償還建築面積超過規定安置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此外,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是集體土地徵收,在選擇產權置換時,被徵收人都要在補償協議中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具體的內容包括安置房的位置、面積、朝向以及安置房交付的條件、時間等,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