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是法治社會之極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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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雲網評特約評論員 呂海峰

近日,鮑某明涉嫌性侵“養女”一事繼續發酵。傑瑞集團已聲明與鮑某明解除勞動合同。北京司法局也介入調查。

有句老話叫“知法犯法”。作為一名跨國企業的高管,同時又是一名專職律師的鮑某明竟然涉嫌性侵“養女”,當然,按照人家這位專職律師的話說,“是談戀愛”。這真是“地獄空蕩蕩,惡魔在人間”, 知法犯法者,簡直就是法治社會之極惡。

既然惹人氣憤至此,筆者便百度了一下鮑某明的資料。結果一看,其社會地位堪稱顯赫。甚至,最近還有不少媒體進行跟進採訪,以採訪報道之名,為鮑某明“洗地”,將性侵未成年人的惡劣罪行,描述成為了一段畸形的戀愛關係,這太叫讓人噁心!

而此事最弔詭的一點,莫過於“沒有法律上的收養關係,就能和一個14歲的孩子談戀愛?還可以堂而皇之地逃避法律追責?”

無獨有偶,一些知法犯法者性侵幼女,之前就已經有過案例。比如,原河北省遷安市公安局黨委原副書記康永一案,就涉嫌侵害未成年少女,其罪惡行徑令人髮指。

近年來,我國立法機關也已積極通過完善立法,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尤其加大了對性侵、強姦未成年少女,強迫少女賣淫的處罰力度。比如,依據中國刑法第236條,強姦幼女屬強姦罪從重處罰情節,最高可判死刑。

話說回來,為什麼一些知法犯法者如此“窮兇極惡”呢?其一,正因其知法,才深曉法律的漏洞有多大、在何處,故而企圖投機取巧;其二,我們必須面對和承認,有些人學法、知法,表面上是為了去守法,捍衛法權,建構法治,但在其心底,卻早已將法律的地位,丟到了自己的腳底。故而犯起法來,更加近乎恐怖。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社會正義和秩序的建樹和鞏固,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法律的懲惡揚善,對惡的寬容,就是對善的踐踏。其實,這也是法律的“宗旨”與根本。即使作為律師,由於精通法律,能夠表明女孩“不是被脅迫”的,是“完全自願”的,沒有觸碰到法律的“具體條款”,但也不能讓他逃脫法律的嚴懲。因為,在兩人關係中,鮑某明明顯具有年齡的優勢,身份的優勢,經濟的優勢,更可怕的是,還有鑽法律空子的“智商”,而這讓處於弱勢一方的未成年女孩,如何能夠與他抗衡?

總之,知法犯法者,是法治社會之極惡,是法治社會最大的“毒瘤”。但同時,也提示了我們:對於性侵幼女的“模糊地帶”,刑罰的制定應該更加明確和具體、更加符合生活實際。唯有如此,才能對犯罪分子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也才能真正斬斷伸向孩子的魔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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