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保護涉網絡知識產權?北京互聯網法院這樣做--法治--首頁

人民網北京4月22日電 “圖片類侵權案佔著作權案件的一半以上,原告主要為專業圖片公司,被告以新聞網站主辦單位、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用戶為主;通過‘綠色訴訟模式’降低維權成本;建設司法區塊鏈,解決涉網著作權案件證據難題……”今天,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了該院成立以來涉網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併發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圖片

圖片類侵權案佔比高,單張圖片最高判賠5000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庭長盧正新介紹了北京互聯網法院涉網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盧正新介紹,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識產權案件42121件,佔比76.8%。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件42080件,佔比99.9%。

盧正新表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著作權糾紛為主,作品類型上涉及攝影作品、文字作品、電影及類電作品的案件數量居著作權案件數量的前三位,分別佔比51.7%、18.8%、18.2%。

“圖片類侵權案佔比高,佔著作權案件的一半以上。”盧正新表示,從訴訟主體看,原告相對集中,主要為專業圖片公司,涉案數量排名前五的公司起訴的圖片類案件,佔全部圖片類案件的43%;被告相對廣泛,以新聞網站主辦單位、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用戶為主。

盧正新表示,在適用法定賠償的情況下,法官通常會綜合考量作品獨創性程度、創作難度、侵權人使用方式、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對於圖片本身獨創性程度較高、創作難度較大,且被告侵權故意明顯,法院通常採取對權利人強保護的態度,實踐中單張圖片最高判賠5000元。

倘若圖片本身獨創性程度較低、創作難度不大,被告過錯不明顯,法官會從平衡權利人和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合理確定判賠數額,實踐中單張圖片最低判賠300元。

“綠色訴訟模式”降低維權成本

盧正新表示,北京互聯網法院的電子訴訟平臺依託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技術,創新全流程在線審判模式,將多元調解、審判執行、電子證據存證和電子送達等多個平臺融於一體,實現了從起訴、調解、立案、送達,到庭審、判決、執行、上訴等全部訴訟流程節點的“上網”和“在線”,當事人一次也不用跑法院,“零在途時間”“零差旅費用支出”即可完成訴訟。

盧正新表示,電子訴訟平臺成立至今,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立案申請100%在線提交,在線庭審率99.67%,電子卷宗隨案生成率100%,裁判文書電子送達率95.13%,在線繳費率98.15%,案件平均審理週期53天,平均庭審時間31分鐘,互聯網審判模式成為低碳環保的“綠色訴訟模式”。

“網上訴訟模式共為當事人減少出行里程約4413萬公里,節省紙張相當於133層樓,每案節省約800元,每案節省在途時間約16個小時。”盧正新表示。

建設司法區塊鏈,解決涉網著作權案件證據難題

“如今作品的完成、發表和傳播多發生在互聯網上,相關電子證據亦產生和存儲於互聯網,存在易被刪除、易被篡改、易於偽造且不易留痕的特點。”盧正新表示,著作權人往往採取著作權登記、公證取證等方式來證明權利歸屬和侵權行為,但是,這些方式存在一定弊端,如著作權登記程序相對複雜、公證取證成本偏高、對即時發生的侵權行為進行取證受到公證機構工作時間限制等。

盧正新介紹,北京互聯網法院建立的區塊鏈聯盟“天平鏈”,利用區塊鏈分步存儲、不易篡改的特點,通過接入存證應用節點,解決電子證據取證、存證、認證難題。

“在天平鏈應用節點上存儲的證據,一旦進入訴訟,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訴訟平臺即可進行驗證,並將驗證結果直推法官。”盧正新表示。

盧正新表示,目前,“天平鏈”已有一級節點13個,二級節點7個,應用接入22個,其中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公證處等司法類高可信節點11個,涉及著作權取證平臺14個;跨鏈存證數據量已達上億條,跨鏈驗證數據6600多條,涉及著作權案件133件。

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

盧正新表示,在知識產權案審判過程中,北京互聯網法院堅持鼓勵創作的理念,使新型創作成果得到應有保護;堅持秉持技術中立的理念,禁止以技術中立之名行侵權之實。

“抖音短視頻”案中,涉案視頻是一則由用戶製作併發布在抖音短視頻平臺的13秒視頻,隨後該短視頻被抹去水印,出現在了另一平臺上。抖音平臺將該平臺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案件爭議點在於13秒的涉案視頻是否具有獨創性,從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北京互聯網法院最終明確了具有獨創性的短視頻構成作品。此認定的意義不僅僅侷限於解決個案需要,更為目前蓬勃發展的短視頻行業版權保護亮明瞭態度。

盧正新表示,北京互聯網法院將繼續遵循綠色發展理念,進一步完善符合互聯網時代人民司法需求的在線訴訟機制,總結提煉符合互聯網發展規律的裁判規則,努力構建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綠色生態,為營造綠意盎然、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提供更多的“北京經驗”。

涉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具有獨創性的百科詞條屬於作品

——劉某某訴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

作品署名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具有獨創性的百科詞條屬於作品。在判斷網絡百科詞條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時,不應僅以本詞條貢獻者署名確定,還應充分考量本詞條是否包含其歷史版本貢獻者的創作成果。確認百科詞條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可充分激發詞條貢獻者的熱情,鼓勵詞條作品的持續創作和廣泛傳播。

體現獨創性的延時攝影應作為

類電作品予以保護

——周某某訴申屠某某侵害類電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如果延時攝影具備獨創性,則應作為類電作品予以保護。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網上銷售延時攝影的行為構成侵權。本案判決界定了延時攝影的作品屬性,有利於鼓勵新技術在作品創作過程中的應用,為公眾提供更為新穎、更加豐富的文化產品。

未經許可“聽音識劇”APP提供作品

構成侵權

——西安佳韻社數字娛樂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簫明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類電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將他人作品剪輯後上傳至自身服務器中,通過應用“聽音識劇”功能,向用戶提供涉案作品片段並實現在線播放,未經權利人授權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構成合理使用。本案判決突破外在的“創新”形式,認定信息網絡中“提供作品”的標準。堅持“鼓勵技術向善、維護技術中立、制止技術向惡”的裁判理念,將借創新技術手段不當利用作品的行為認定侵權,有助於規範網絡傳播行為,推動文化產業有序發展。

為“陪看”提供影視作品

及回看服務構成侵權

——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類電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直播平臺的主播陪同網絡用戶觀看影視作品的行為,不滿足信息網絡傳播權“交互式”的行為特點,不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但直播平臺為“陪看”提供影視作品及回看服務的,構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在直播平臺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升用戶體驗的背景下,本案進一步明確了不得以創新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以服務為名牟取不當利益的司法態度。

在網絡上介紹作品時應對作品權屬

進行合理審查

——馬某某訴青島沃德利成工貿有限公司

著作權侵權一案

【典型意義】

在網絡中介紹名人名作或者作品賞析,有益於傳播、推廣相關文化知識。但過程中應負有一定的審查、注意義務,所發表的內容應真實、可靠,避免產生侵權風險。

律所未經許可使用其他律師文章

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張某訴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侵害著作權及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侵犯著作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交叉的現象突出。本案明確了應當體系思考協調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著作權法為特別法,在著作權法對某一類行為已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應通過著作權法來進行調整,不應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

合法受讓在先域名對在後註冊的相同商標

不構成侵權

——李某某、浙江孟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

RealMe重慶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銳爾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網絡域名權屬糾紛案

【典型意義】

如果域名系在先合法註冊,受讓人經受讓方式取得域名,且有正當理由的,有權保有並使用該域名。本案是對域名“先申請先註冊”原則、自由交易原則的明確遵循和再次肯定,對在後商標與在先域名相同而產生的域名註冊、轉讓爭議提出了明確的司法準則。

通過虛擬交易方式確定著作權人實際損失

——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訴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作品的原始權利歸屬適用作品起源國的法律調整。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利用作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進行廣告、代言意義上的使用,構成侵權。可通過虛擬交易方式確定著作權人的正常許可費,損害賠償數額不應低於正常許可費,以發揮損害賠償預防和警示侵權的作用。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超期履職

且未查明事實作出的行政行為應予撤銷

——崇德動漫公司訴被告某區文化和旅遊局作出的投訴答覆、某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案

【典型意義】

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投訴事宜時,在目前法律、法規關於處理期限並未作專門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兩個月的一般履責期限規定。同時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過程中應盡到調查核實義務,不應遺漏投訴事項。本案判決有利於督促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加強規範執法意識。

提供網盤資源分享鏈接的搜索服務

構成幫助侵權

——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內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典型意義】

網絡用戶使用網盤存儲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備份而非分享。出於保護知識產權和網絡用戶隱私的考量,網盤禁止通用搜索引擎抓取網盤存儲的內容。如果不對專用於網盤的搜索鏈接服務予以制止,將會使網盤成為侵權作品存儲和分享的“樂園”,極大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本案判決有利於規範對網盤資源分享鏈接進行搜索的服務,維護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記者孝金波、實習生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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