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确立家事法适用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洪振律师解读

原《合同法》第2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在原《合同法》第二条的基础之上所作的一次重大修改。

1、合同的定义作为一般规定,这里有两处修改:

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修改为“民事主体之间”。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替代“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民法典总则编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保持了一致。

2、本条第二款则明确了合同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适用于财产关系的协议,如出现例外的情况,可以依据本编下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

根据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来确定是否能够参照适用。在婚姻家庭编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形下,身份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本条具有重要意义,即确立家事法适用基本原则,又落实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婚姻家庭法最重要的变革,承认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存在,但是契约关系的范围到底多大、到底能够解决哪些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