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练习体育项目时砸伤同学,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要点提示】

学生在练习体育项目时,砸伤同学,学校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下午18时许,牛某甲(14岁)放学后,从教室出来路过操场北边沙坑围观时,被正在练习中招体育加试项目的李某乙投掷的铅球砸中头部,造成牛某甲受伤。班主任老师及其他老师遂将牛某甲送往医院救治。某市第一初级中学在平安公司为牛某甲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险,并额外投保了附加险。

牛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乙、某市第一初级中学、平安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李某乙的父母支付牛某甲各项损失的35%;二、平安公司支付牛某甲各项损失的45%。

【判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2018年5月24日下午18时许,李某乙等学生在练习中招体育加试项目的投掷铅球项目时,砸中牛某甲的头部,造成牛某甲受伤。事发时,没有老师在现场,学校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某市第一初级中学没有尽到以上法律规定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综合过错情况,法院认为某市第一初级中学应当承担牛某甲损失的45%。李某乙投掷铅球时应当尽到适当的安全义务,避免伤及他人,因为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其投掷的铅球砸伤牛某甲,其应当承担35%的责任,因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牛某甲受伤时已经年满14周岁,应当能够意识到一定的危险性,在李某乙等在投掷铅球的区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应当自行承担损失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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