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女子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起诉雇主,法院:过了退休年龄,应以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扬子晚报网5月3日讯(记者 高峰)年近六旬的荣某到一家服装店做营业员,在工作了大半年后,她离开了服装店,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理由要求服装店赔偿双倍工资以及赔偿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荣某的诉讼请求。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这一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荣某出生于1957年4月,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2016年6月,荣某至某服装店处做营业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月,荣某离开某服装店,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理由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荣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仲裁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后荣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服装店给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荣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某服装店之间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故荣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遂判决驳回荣某的诉讼请求。

宿迁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对本案进行了点评: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针对该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即使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也应按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即劳动者有权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等权利,但对于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待遇)的诉求,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