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有責任麼?

騎著小貓遛世界

這確實是一個問題,我也是一名醫務工作者,當我遇到這樣的情況,我也不知道該怎麼選擇!

在以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像這樣的案例很多,最終的結果都是醫務工作者非法行醫,負全部責任。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現在有法律支持了,但是當我們醫務工作者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時候,救還是不救這確實是個問題。救了,沒有效果,也許還是會坐在被告席上,也許我們沒有責任,但是前後所花費的經歷以及做了好事不討好的疲憊心理也還是讓人害怕!

曾經我在讀大學的時候在火車上對一位突發低血糖的病人進行救治,那個時候我還沒有畢業,雖然把病人救過來了,病人及家屬表達了感謝,但是現在想想還是挺後怕的,要是沒有救治過來,我該怎麼辦?家裡條件也不是那麼好,能陪得起嗎?這確實讓我後怕!萬幸,沒有出什麼問題。

每一次網上關於這樣情況的報道,網友都是支持醫務人員,但真正遇到的時候確實還是擔憂!希望我們大眾多理解醫務工作者吧,只有和諧包容的社會環境,才會讓更多的醫務工作者在面對這樣的情況時伸出援助之手!

在道德和法律的面前,我們是求自保,還是去幫助別人,這也是一個選擇題,而目前這個選擇題沒有正確答案,也希望這個選擇題的正確答案儘早出現吧!


心中有夢很幸福

因為,那不是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主旨是為了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行為,因而也被俗稱“好人法”。

可以看出,針對“緊急救助行為”的實施主體並沒有任何身份、資格要求

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為什麼成了網絡熱門問題?

只是因為這些年來有關“XX醫生在XX公共場所救助病人出現XX問題,被XX法院判決非法行醫罪”的謠言被廣泛傳播。

為什麼說以上的說法是謠言?

“好人法”施行以後,醫生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無論後果怎樣,都不會承擔責任。

事實上,即使是“好人法”頒佈實施前,相關法律就有明確規定,本問題中涉及的情況,並不能被判定非法行醫罪,不會被判定負有責任。

非法行醫的認定

早在2001年8月,原衛生部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覆函第三條,關於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採血車出車採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可見,持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要點在於,這種情況原本就不屬於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掙脫枷鎖的囚徒

你這個問題提的還是有些水平的,咱們就一起探討探討吧。


當然,能救人一命對每位醫務工作者來說都是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為慎重起見還是應該實施救助前取得求助人的同意為好,並有旁人證明。

我想,如果能做到以上兩點,我們應該還是要積極地搶救生命,因為生命對每個人來說都只有一次。


坐看花開閒看花落

在過去的幾十年裡,象這樣的案例很多,最後結果都是醫生非法行醫,負全部責任。現在,法律已經規定2017年10月以後這個屬於助人,造成損害,不用承擔責任。


曾幾何時,上海有位婦產科醫生在火車上在動車上搶救了一位臨盆在即的孕婦,然而在惡劣的生產條件下,孩子因為宮內缺氧,住進啦新生兒監護室,然而這家人不僅沒有感謝她,還把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非法行醫,後來法院判這位婦產醫生負全部責任,賠了一大筆錢事情才得已平息。象這樣的事例在這些年,一直都有報道。

法律面前,救,那麼你是非法行醫,有問題,就得負責,這就是法律。

然而作為身穿白大卦的醫生來說,是救還是不救呢?這是個問題!



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大部分醫生都還沒有來的及看到這條法律,他們只知道原來的都是非法行醫,相信他們也還是按照老規矩辦事,即使是象我這樣看到這條法律的人,我承認我也不敢伸出援手,我怕坐在被告席上。即使法律支持,我也怕被告。

在不久的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報道,救治病人不違法,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參與進來,讓社會變的更好。


張穩外科大夫

不知為什麼,覺得作為一名醫療工作者挺可悲的!

是,我們是醫生,我們是護士,我們就應該去救人,救死扶傷本來就是我們的職責!可是我們不是神人,不可能每一位都救過來!

在病房裡,這麼多醫生圍著一個人搶救,旁邊各種搶救儀器,有時候,我們都無能為力!我們也問自己,為什麼就沒有把他救過來!

還記得第一次值夜班搶救病人,家人在旁邊哭著說在救救他,家人說他剛剛還和他說話!而那時的我真的覺得我們就是救死扶傷的,我們是治病的,為什麼就是那麼的無能為力,到底為什麼還救不過來!那一晚,我哭了好長時間,一塊值夜班的人醫生說有時候就是這樣,無能為力的時候太多了,以後你就知道了!

現在的我面對了太多的生死,也明白了那位醫生告訴我的話!

我只想說,如果在外面救死扶傷還得擔責任,那我們誰還敢救病人!不要拿“非法行醫”扣我們的罪,什麼是非法,我們那是在救人!

拜託,請不要再讓我們心寒!我們都是抱著把病能治好的態度去面對每一個患者、我們只是普普通通的人,我們不是神人,我們也有太多無能為力的時候!


梓瑞梓棋媽

前幾天看了一個報道,一人從蘭州上火車,車開以後暈厥,要求停車下車搶救,列車長請示在寶雞停車,救護人員上來時,病人早已沒有生命信息,家屬狀告鐵路為何不隨時停車,列車員沒有參與搶救,把死人責任推給鐵路,看了真是無語,那是火車,不是你傢俬家車,想停就停,列車長是沒有權利隨便停車的,再說寶雞以前的小車站沒有搶救條件,即使停了也無法搶救,依我看,列車員幸虧沒有參加搶救,如果參加搶救有沒救過來,家屬非得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列車員,到時有理也說不清,只能賠錢,要想平安遇見這事躲得遠遠的,實在躲不開就像這趟車的列車員,只可動口不可動手,在旁邊大聲喊救人,幹什麼都行就是不能動手,不知我說的對不對,等什麼時候社會環境改變了,再提高我們的意識也不遲。


通韃

具有多年執業經驗,也曾在院公共場所急救過患者的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肯定的告訴你三個字:沒責任!

是救還是不救?這兩條法規實際是存在矛盾的,在院外搶救患者按照前一條法規屬於“非法行醫”,對此後一條法規,你必須實施緊急措施搶救。

在實際的案例中,公共場所救治失敗後家屬起訴的也有很多,但是沒有因為那個醫生院外搶救失敗而被判刑的!


零點1008

其實早就有相關條文規定醫生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急救行為造成患者救治無效不屬於醫療事故和非法行醫,這些可以參考職業醫師法就明白了,因此,上述案例如果屬實那麼判決法官嚴重失職,沒有依法判決,按照民法參考醫師法我們可以這樣認為,既然在緊急情況下實施急救而救治無效不夠成醫療事故,那麼反過來也可以認定,在緊急情況下即使沒有執業醫師證但是懂得急救常識也可以實施急救,並且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也要因勢利導,盡可能的做到實施急救的同時及時撥打急救電話,讓病人早些得到專業救治


魯訊樹人


中原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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