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9218天,吉林刘忠林无罪后申请1660万余元国家赔偿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8年4月20日上午,在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9218天后,50岁的刘忠林在吉林省高院拿到了无罪判决。

5月23日下午,刘忠林前往吉林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据代理赔偿案件的屈振红律师介绍说,此次刘忠林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针对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该院对刘忠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在赔偿申请书中刘忠林认为,原审的错判使自己人生28年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吉林高院宣告自己无罪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刘忠林要求辽源中院支付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鉴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284.74元标准的三倍,共计支付787万余元。

谈到为何以国家赔偿法规定3倍申请赔偿金,屈律师表示,目前按照国家赔偿法平均工资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受害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24小时服刑,而法定的赔偿金是按8小时平均工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此前陈满等案件也是按照3倍赔偿标准提出的赔偿金额。

今日下午3时30分,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李会清介绍,已经将赔偿材料递交给吉林高院,法院今天收下赔偿申请书,并记录了两位代理人联系方式。

1990年,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一18岁女孩被杀害,时年22岁的刘忠林被认定为凶手并因此获死缓。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17年,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经过6年多的再审,认定原审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根据公开报道显示,被羁押9218余天刘忠林是近年来无罪案件中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伸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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