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思路及保护路径——从福建南平破坏森林资源公益诉讼案谈起

摘要

关键词

 森林资源 破坏生态 损害性质 公共信托 公益诉讼 责任成立 赔偿范围

一、破坏生态第一案的案例分析样本

(一)基本案情

2005年5月,李某某经国土延平分局许可取得花岗岩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5年4月至2008年8月。2008年6月,李某某又取得该矿山有效期限自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的采矿许可证。李某某向国土延平分局交纳了1万元的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2008年7月,李某某与谢某某等三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某将采矿权转让给谢某某等,李某某负责办理采矿权人变更,以及申请采矿权续期十年、并将矿山范围扩大至整个山顶范围的手续。在尚未取得采矿权人主体变更,以及续期、开采范围扩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谢某某等将开采范围从李某某开采原塘口位置扩大到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谢某某等还雇佣挖掘机在矿山边坡处开路,造成该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 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福建绿家园”) 以李某某、谢某某等为被告,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以下简称延平国土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延平区林业局)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在三个月内清除矿山现存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2.如不能按第一项请求三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用该款组织恢复林地植被;3.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4.承担该案原告支付的各项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五个月内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按照《造林技术规程》(DB35/T84-2005)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行政部门人工造林技术要求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被告不能在第一项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支付到该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该案的生态环境修复;3.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支付到该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该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诉讼费用等。宣判后,李某某、谢某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某不服二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第6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

(三)裁判理由概述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均符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格,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二,虽然李某某与谢某某等三人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生效,且李某某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也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续期,被告擅自将矿山采矿权四至范围扩大至原采矿点整个山顶范围,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采矿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义务。第三,原告主张的损害价值134万元,其中,损毁林木价值5万元和推迟林木正常成熟的损失价值2万元,属于林木所有权人的权利;植被破坏导致碳释放的生态损失价值、森林植被破坏期生态服务价值、森林恢复期生态服务价值合计127万元属于生态公共服务功能的损失价值,予以支持。第四,原告主张其为评估支出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第五,国土延平分局、延平区林业局作为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对自然资源价值构成和生态损害性质的检索

(一)自然资源价值的构成

从经济学角度,可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分为三个主要组成部分:(1)直接使用价值;(2)间接使用价值;(3)非使用价值。直接使用价值又称使用价值,反映了环境资源的直接使用效益。例如,从海洋中捕鱼,从森林中采伐木材,从溪流中汲取用于灌溉的水。第二类间接使用价值又称选择使用价值,反映了人们为未来能够使用的环境所赋予的价值。如果说直接使用价值反映的是当前的使用价值,那么间接使用价值则反映未来可能使用的一种潜在的意愿,又称选择价值。例如,当大气污染使得人类更容易受到侵害、石油泄漏给渔业带来不利影响的时候,或者当雾霾笼罩自然景观的时候,污染就会引起间接使用价值的损失。第三类非使用价值,反映了人们愿意为改善或保护那些永不使用的资源付费,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2年审理的“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件”,在诉讼中,如果塞拉俱乐部表示其成员将会到矿金峡谷游览,矿金峡谷对于塞拉俱乐部而言就具有间接使用价值;如果塞拉俱乐部表示其成员即使将来也不会去矿金峡谷,矿金峡谷于塞拉俱乐部就具有非使用价值。这些不同类型的价值合并在一起可以得到该自然资源的总支付意愿(total willing to pay)。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承担着生态公共产品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功能。森林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提供燃木和建材;②当地的植物、药草;③观赏森林景观;④动植物栖息地;⑤防御台风、洪水和土壤侵蚀;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⑦生物多样性的维护;⑧保持气候的稳定;⑨与未来用途相关的如生物技术和遗传学;⑩生态系统的存在价值和遗产价值等等。用途①②与林业有关,林木所有权人通过林木、药材经营获得收入,是典型的直接使用价值,是资源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其中,动植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的维护,防御台风、洪水和侵蚀,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等,是间接使用价值,反映了自然资源提供生态产品的服务功能,具备公共产品或公共产权资源的特征,对所有当地居民有益。用途⑧保持气候的稳定,是其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特征,也属于间接使用价值的范畴。用途⑨⑩与未来用途相关的如生物技术和遗传学,生态系统的存在价值和遗产价值等,是非使用价值,可以为当地使用,也可以为全球所利用,这种价值不甚直观、难以评估,曾不为法律所确认保护。

(二)生态保护的内涵

生态,指生物的生理特性、生活习性,也指生物对自然界的依赖、适应状态。1935年英国生态学者阿·乔·坦斯利(A.G.Tansley)首次提出生态系统(ecosystem))的概念。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对“生态系统”的定义是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们的无生命环境作为一个生态单位交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体。

一个森林系统就像一家可以提供多种产品的工厂,施以不同的管理政策将有利于对公共产品生态价值的维护。其中,有的用途的价值可以相互促进,例如上述森林提供的服务用途③观赏森林景观,会给当地旅游业带来收益,属于直接使用价值,同时受益的还有潜在的游客,具有间接使用价值。有的用途的价值却相互排斥,如森林采伐、林地占用虽然增加林木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的经济收入,同时也会减少了森林的其他价值,造成土壤侵蚀和沙漠化,空气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等,因此,管理者需要明确不同受益者的权利义务,维护森林不同产品价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三)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生态保护国际法演进

1980年3月5日,联合国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在其报告《我们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对当前人类在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评价,指出过去我们关心的是发展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而现在我们则迫切地感到生态的压力,如土壤、水、大气、森林的退化对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不久以前我们还感到国家之间在经济方面相互联系的重要性,而现在我们则感到国家之间在生态方面相互依赖的重要性,生态与经济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紧密地联系在一个互为因果的网络之中。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进一步指出,在环境保护上要走出重污染防治轻自然保护的误区,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和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坚持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并重。同时,明确指出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对“生态系统”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建立起了“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密切联系。2015 年6 月,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习近平主席出席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在讲话中重申了文件确定的目标,其中包括“森林蓄积量比2005 年增加45 亿立方米左右”,森林蓄积量主要是森林碳汇的指标,森林在生长的过程中吸收二氧化碳,对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做出中国承诺。

三、循着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法律发现的路径

生态损害的性质

生态破坏,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环境效应。它可以使一个或者数个环境要素数量减少,从而降低乃至破坏了它们的环境效能,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都会产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同时,环境科学的研究表明,生态与环境相互联系。环境科学发展到今天,其研究内容不再仅仅是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人类健康问题,而是包括自然保护和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维持人类生存发展的资源开发利用等问题。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充分考虑各环境要素的彼此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系统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得到基本控制,全国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等主要目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退化。”在制度层面上确认并维护了环境、生态、自然资源三者之间的关联性和融合性。由此,因破坏自然资源导致其提供生态公共产品的服务功能受到影响,生态平衡遭到破坏,造成的损害具有生态环境损害的属性。

(二)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判例

在历史上,法律将一些资源视为全民所有,而不属于任何私人个体的公共品,这是公共信托原则的核心。根据古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海洋、海岸、流水和空气在自然法下是公有物,而不能被私人独占。大部分欧洲国家的法律或者习惯也确认了这一原则。美国历史上典型的公共信托案例是“伊利诺伊中央铁路公司诉伊利诺伊州” (Illinois Central Railroad Company v. Illinois)一案。1869年,伊利诺伊州将芝加哥密歇根湖沿岸的1千多英亩土地给予伊利诺伊中央铁路公司用于港口和商业开发。四年之后,伊利诺伊州起诉要求收回土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州政府,其理由是认为可通航水域的土地与政府拥有的其他土地性质不同,可通航水域对于公众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州政府收回可通航水域的土地是为了“公众托管土地”,以便于公众可以享受水域的通航便利等。政府可以在不违背信托目的的情况下,将水域部分土地给予私人主体,但是本案中,政府采取给予整个港口的做法违反了公共信托原则。

时至今日,公共信托原则已经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通航、水上贸易和捕鱼,而是用于保护更为广泛的环境利益。在美国最高法院2007年审理的Massachusetts v. EPA案件中,法院在审查马萨诸塞州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时指出,马萨诸塞州实际上有大量的领土可能因全球变暖而遭受损害,其对土地和州域范围内的大气所享有的利益独立于私人个体利益,符合宪法第三款所要求的证明其受到“现实损害”,因此认定该州对诉讼标的享有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从而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此外,公共信托原则的适用还出现淡化委托人在公共信托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受益人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中的主动性作用的趋势,即作为环境受益人在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对作为受托人的政府或者污染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由特定区域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共同享有,该公共信托是义务属性,而非权利属性,受益人在受托人违反其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三)相关规则对本案司法裁判的借鉴意义

1. 审理“破坏生态责任”的实体法依据

2.社会组织能否通过公益诉讼参与生态保护

五、对破坏生态责任构成要件的检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本案中矿山森林、林木和林地等自然资源均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开采人非法占用林地、严重毁坏林地原有植被,损害了构成当地生态环境生物要素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等,影响了森林资源所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维持生物多样性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责任成立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本案经鉴定,采矿人实施的破坏行为除了造成①损毁林木损失5万元,②推迟林木正常成熟损失2万元以外,还包括森林被破坏期和森林恢复期损失的以下生态服务价值损失:③水源涵养损失价值;④保育土壤损失价值;⑤固定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损失价值;⑥净化大气环境损失价值;⑦生物多样性损失价值;⑧植被破坏导致碳释放的生态损害价值等,共计127万元。结合前述对森林资源提供服务的产品价值类型的分析,其中,①②属于林木所有人、林地使用权人对林木享有的直接使用价值,应当由产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而③④⑤⑥⑦⑧是森林作为生态公共产品提供者于社会公众的间接使用价值,属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范畴,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向破坏者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原则和规范作为公平和正确裁判的依据,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承认,这种承认首先是通过司法活动中作为裁判标准和规则更清晰的描绘或者完善,其次是通过法律规范体系化,即使体系化也部分是通过司法案例和司法解释得以实现的,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也会通过立法对裁判标准或者规则予以承认和接受而成为新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原文刊发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年第06期,引用请参照原文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孙茜,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系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5)ZDZX15。

参见(2015)南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参见(2015)闽民终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

参见(2016)最高法民申1919号民事判决。

Sierra Club v. Rogers C. B. Morton, Individually, and as 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 of the United States, et al. No. 70-34塞拉俱乐部是美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最有影响力的环保组织,成立于1892年,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环保人士约翰·缪尔(John Muir)。俱乐部在保护美国的荒野、野生生物以及自然美景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协助保护了超过一亿五千万英亩的荒野和野生生物栖息地。它的主要宗旨是:探究、享受并保护地球的荒野;开展并促进对地球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负责任的使用。截止到2005年5月,塞拉俱乐部共拥有75万名会员。塞拉俱乐部曾以一个对“保护和合理维护国家公园、禁猎区以及国家森林”有特殊利益的组织(membership corporation)的身份提起了诉讼,要求加利福利亚州北部地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一个宣告式判决,并且发布一个禁令,制止联邦官员批准在美洲杉(Sequoia)国家森林的矿金(Mineral King)峡谷进行的大规模滑雪场开发计划。它认为,该工程对该地区的美学价值和生态产生不利的改变。地区法院支持了俱乐部的请求。发布了禁令。上诉法院推翻了判决,认为塞拉俱乐部没有证明它或它的成员受到任何特定的损害,没有起诉资格。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瑞典]托马斯·思德纳著,张蔚文、黄祖辉译:《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例如,美国内政部在起草关于履行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的适用程序的规定时,禁止包含非使用价值,除非评估对象的非使用价值为零,才能考虑非使用价值。随后在1989年,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880F.2 nd432)判决推翻了这项规定,认为只要可以测量非使用价值,就应当包括非使用价值。[美]汤姆·蒂坦伯格、琳恩·刘易斯著,王晓霞等译:《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词典》,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15页。

欧阳志远:《最后的消费》,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用语”:“Ecosystem”means a dynamic complex of plant, animal and micro-organism communities and their non-living environment interesting as a functional unit.

刘东辉:“从‘增长的极限’到‘持续发展’”,载北京大学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编《可持续发展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出版,第33页。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三:“State shall develop national law regarding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the victims of pollution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damage.”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用语”:“Biological diversity”means the variability among living organisms from all sources including, inter alia, terrestrial, marine and other aquatic ecosystems and the ecological complexes of which they are part; this includes diversity within species, between species and of ecosystems.

杜群:“规范语境下综合生态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孙承咏编:《环境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

[美]詹姆斯·萨尔兹曼、巴顿·汤普森著,徐卓然、胡慕云译:《美国环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5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同注〔14〕。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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