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一霸”犯下14宗罪 潍坊高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苏良敏为逼陈某露面,指示黄岩纠集李海兵、王瑞先、张春华到潍坊市小商品城孔某的床品店,泼墨、打人闹事,造成经济损失7329元。此后,苏良敏纠集、吸纳王金龙、张涛、唐宝顺、马有才等人先后参加该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苏良敏为组织者、领导者,黄岩、李海兵、王金龙为积极参加者,张涛、王瑞先、唐宝顺、马有才、张春华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以苏良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插手他人民间经济纠纷,制造声势、称霸一方,以扬恶名;同时,他还多次利用恶名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黑牟利,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抢劫、盗窃等方式非法获利百万余元。该组织的非法获利一部分用于组织成员吃喝、住宿、吸毒、发放“好处费”,一部分用于购买车辆、砍刀等作案工具,一部分用于维持苏良敏经营的山东众泰威圣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此外,苏良敏个人还实施职务侵占、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

经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诈骗、抢劫、盗窃等14个罪名,严重破坏了潍坊部分区域的正常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一审宣判后,包括苏良敏在内的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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