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自动离职,有法律依据吗?

行者视野

首先献上六个字:没有法律依据。


①员工未当面跟公司请假,被当做旷工处理。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a.员工已给公司致电告知请假原由,即口头请假,企业知晓后将员工算作旷工处理,这种行为是不对且不合法的。


b.员工请假并未告知公司,被当做旷工处理。员工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提出,如要请假需提前至少一天或三天在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假期并填写假条,经人事部门批准、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通过请假。在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无故请假,严格来说属于个人品德、作风存在问题,公司按旷工处理实际上是合情合理的。


②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拥有的权力和手段,任何公司及个人无权对员工实施罚款行为,如果员工真的因为旷工给企业运营带来损失,那么合理的处理方式也是:旷工一天,扣除一天的薪资,而不是三天。即使用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写明此规定,并在员工入职时签署了劳动合同并确认盖章,在法律诉讼时,依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司法方面也是这样判定的:

a.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173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即公司)按原告(即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来计算原告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b.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原告(即公司)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仲裁委认定被告对员工一天旷工扣三天工资的做法不妥,应按扣一天工资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反对意见。
c.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原告(即公司)主张被告(即员工)12月21日至23日没有上班属旷工,应按照“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扣工资,由于“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约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三段摘自www.360doc.com个人图书馆中相关内容,作者:山里d娇子)


关于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自动离职,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指出并且在员工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并在员工知晓的情况下仍连续旷工三天,那么公司是有权利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此行为并不是自动执行,而是需要企业采取一定的正规程序:


对于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擅自旷工三天及以上天数的,企业要及时告知违规员工,其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按规定时间回岗工作,必要时需邮寄返岗通知书。如员工无视通知书继续旷工,这时企业可根据规章制度向员工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述处理方式可以体现出企业在人员管理方面积极尽责的行为,同时也避免了后期因旷工引起的法律诉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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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认为是不合法。

为什么不合法呢?

员工旷工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这一天的工资,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就是说,旷一扣一,OK。

但是,员工旷工一天,公司扣三天的工资,也就是多扣了员工两天的工资。实质上,多扣员工这两天的工资,会被认定为是因为员工违纪,单位对员工的罚款。

所以,主流意见认为,公司对员工旷一扣三,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可以看到,各地大量的司法判决都认定了公司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

比如: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173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即公司)按原告(即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来计算原告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被告(即公司)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仲裁委认定被告对员工一天旷工扣三天工资的做法不妥,应按扣一天工资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反对意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原告(即公司)主张被告(即员工)12月21日至23日没有上班属旷工,应按照“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扣工资,由于“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约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所以,千万不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一扣三,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聪明的做法是变扣为不发。

也就是:对员工的工资结构进行拆分,从中拆分出一部分作为考勤的绩效考核工资以及全勤奖,一旦员工员工有旷工的事实来,我们就可以少发甚至于不发这部分的绩效考核工资和全勤奖。

二、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OK吗?

答案是不OK,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只有这三类: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根本没有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

(二)

法条链接: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法条解读:

按照该复函的规定,企业对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不是企业什么都不要去做,而是企业要对员工作出除名(现在称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所以,自动离职,并不是全自动的,还是要企业手动操作的,要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予以通知。

(三)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怎么处理呢?

1、规章制度中要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还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2、当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返岗上班通知书》,催告其已连续旷工三天,并要求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公司有权对其连续旷工三天的事实进行违纪处分。因为公司对员工有管理职责,如果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了,公司都不管不问,实务中可能会认为公司没有尽到这个管理职责。

3、《返岗上班通知书》发出后,员工绝大多数情况还是不予理睬的(个别情况,即使理睬返岗上班了,也已经旷工三天了),这时,公司再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如果建立工会的,记得要通知工会。江苏地区的,如果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的,还要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基层工会组织。

4、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EMS 上要注明所寄文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这样处理,既尽到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冼武杰律师

这是一个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制订该规章制度时违反程序规定,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按正常逻辑分析,如果旷工一天,单位可以扣一天的工资,但是单位多扣的两天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工资,涉嫌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这个角度分析,该规章制度,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样的规定带给单位的风险,可能不仅仅在于补足另外两天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自动离职的规章制度,会因为制度违法或不具有合理性,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和法律的认可。


邱秀平律师

两个层次,5个方面来详细回答。

一、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1、如果公司明文规定,旷工直接扣工资或者罚款,这一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违法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

除此之外,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对任何人进行罚款处罚。

如公司规定“不能在办公室吸烟,违者罚款xx元”这种规定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也无权以此对员工进行处罚。

2、但是如果公司变通做法,将旷工和绩效考核挂钩,只要绩效考核合理合法,以绩效考核未达到相应的层级标准而不予发放对应的绩效奖,一般情况下,是不违法的。

二、旷工三天,自动离职

1、是否有自动离职一说

普通层面上理解的自动离职,是双方谁都不说,均默认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这样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就三种:劳动者提出、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并没有自动离职一说。

如果从公司角度理解出发,本人将此处的自动离职理解为公司有权将员工辞退或开除。

2、旷工3天,能否辞退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公司的规则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在公司制度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则制度的行为,则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做法,在履行催告、告知等义务后,一般会获得法院支持。

3、怎样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的规则制度应该是经过民主程序(职工大会通过)、内容不违反法定(如不能存在罚款)、向员工公示等方面。

司法实践中,审查规则制度最多的是“是否有向劳动者公示”。

怎么才算公示?

如通过邮件发送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规章制度签字,召开员工大会学习规章制度、在官网OA系统发布等等,都可以属于是公示。

综上,“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自动离职”正常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旷工能否开除、开除程序是否合法,还需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具体行为去考量。


陈桂雄律师在广州

没有任何实施中的法律文件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自动离职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且该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就会在公司内具有实施的效力。

也就是说,若公司想以扣工资、自动离职等手段合法处罚员工旷工行为,必须先将处罚作为公司制度形成,并且还需待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同意此项处罚制度才能够实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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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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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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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苹果耗子

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大量的企业里存在类似的规章制度。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企业的这种规定和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与我国现在法律的精神是不相符的,罚款是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才有权行使的行政处罚手段,企业是没有罚款处罚权的。企业可以对当天没有及时请假而未上班的员工,按没有履行当天约定的劳动而扣除当天的工资,其他更多的处罚是违法的。

既然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何现在大量的企业仍然会有“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监旷工三天自动离职”相类似的规定呢?这是由于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是在劳动关系中,员工一般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获得工作,一般只能选择服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就算是被以此处罚了,知道企业做法不合理,也绝大多数选择了忍让。长期以来,企业的这种规定有点约定成俗,企业贯例的错觉,所以在平常绝大多数员工也习以为常了。

二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改革开放前的劳动法律基本是为国企服务的,几十年形成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环境,在改革开放后,仍然被大部分沿袭下来了。虽然劳动合同法在改革开放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几次修改,逐步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在现实中,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的司法做法基本没有多大改观,而员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天然弱势,使得员工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因为这类情况去告企业,这就导致企业仍然把自己能行使处罚写进企业的规章制度里,并理所当然地行使对员工的处罚。

一个好的趋势是,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社会普遍的维权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员工敢于主动进行维权活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也大多对被告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裁决,支持了员工的维权行为。

题主提出,日常工作经常遇到因临时原因,来不及当面请假被企业以旷工处理进行加倍处罚的情况。基于以上分析,题主应该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了,这时题主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如果公司有工会,先找公司工会,如果没有工会找公司负责人事的部门,沟通说明公司规定的不合理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如公司可以在员工的薪资福利结构中专门设计出针对员工考勤的浮云部分,全勤奖、全勤福利项目等,还可以在各项比较重要的合适评优活动、年终奖之类方案、晋升制度等方面,设定考勤条件,这样员工一旦考勤达不到要求,就会产生很大工资外收益,仍然可以对员工考勤形成较强的约束力,而不用冒违法的风险。并且这种措施还可以有效地约束那些想办法钻公司考勤制度空子的员工,请假多了,一样要会失去不可预料的收益,对公司加强考勤管理有很大的作用。

在沟通时,要注意沟通方式,不要表现出自己被处罚的不满或否定,要只是表现出为公司着想,帮助公司改进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意思。

在与公司沟通后,要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保存,随时准备应对公司可能的不利手段,必要时走司法程序,进行维权。

职场生存不易,要全面思考,有理、有利、有节地采取行动


山人观风

什么叫来不及请假?为什么不打电话请假?

如果打电话请假了扣钱就是企业违法,没请假的话扣钱是合理合法的!

劳动合同上有如下类似的条款“乙方在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制度”。正规公司肯定是有相对应的考勤处罚管理条例,并且入职之前每一个人都有签名。

劳动法是没有明确规定旷工如何扣钱,但是劳动合同衍生出来的,其他的附件可能会做出相应的规定。只要你当时确认了,那么这个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说你工作的企业,他没有对相对应的考勤规则做出书面说明,并且要签名确认的话,那么她还可以利用劳动法条例维护自身权益。

你旷工会不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呢?这个肯定是会的,只要你承认了这点,那么企业的罚款行为就可以利用劳动法相关条款辩护。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其作出经济赔偿,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金额完之后当月的工资不足最低基本工资按,最低基本工资发放。

上面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从职业角度讲,经常旷工的员工,说明他的那个职业道德本身是有问题的,职业性不够,这种员工通常来讲,对企业带来的好处,远远小于其对企业本身的伤害。企业可于该员工离职证明上注明,此员工在职期间,经常无故旷工,职业道德缺失。不过只要不彻底撕破脸通常企业也不会这样做。


王检平1

首先明确,公司因为旷工一天,就扣三天工资,肯定是不对的。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作为用人单位,如果想有效管理,那么,必须要有纪律。对于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的情况,应当按如下方法来处理:

第一,所谓旷工就是没有履行请假,而擅自为到岗。那么,旷工一天,扣一天的工资即可。如果多扣,单位就变成没理的一方了。

第二,通过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明确和细化请假制度,和旷工解聘的规定。让员工都对这样的要求心知肚明,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司就有据可查了。不会弄得自己被动了。

第三,旷工三天解聘,是很多公司的做法,这并没什么错。但是,在具体履行的时候,公司不能直接解聘,而是要向员工发出到岗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提醒。如果没有回复,那么,公司应当发出书面解聘通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没有自动离职的说法,或者说法律不承认这样的说法。用人单位作为强势的一方,应当严格自己的管理和培养良好工作氛围,从根本上杜绝员工擅自离岗的情况。如果没有书面解除通知,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就存在瑕疵。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单位会为此付出代价。

图片来自网络


颖想法律

很多企业在做管理制度和员工手册的时候都喜欢把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作为条款的一部分,很多劳动者也没有太多的反驳,默默在认可并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认可并签字!

一、很多企业自作聪明,以为把扣款做进制度就可以偷天换日!

实际上这一做法是极大的误区,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严禁企业随意克扣员工的工资,那么企业会说我们规定在制度里了,你也签字认可了,是通过全体员工认可的,不遵守就要处罚!

其实,企业并没有明白,自身制定的制度就是跟法律条款相悖的,又怎么会被法律认可呢,简直荒谬!

二、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员工连续旷工,找不到人该怎么办呢,是不是可以直接除名就可以了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这个操作在日常的人力资源工作中风险还是很大的,只是单单的把名字除掉了,风险都等着你呢!

老兵的朋友就遇到过很多,员工消失了几天,HR视为自动离职,然后过了几个月员工回头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并赔偿,一时间非常尴尬;

还有一个朋友更甚,员工非正常离职,在外遇到危险,最后仲裁到公司,赔偿了大批款项!

综上所述,假如遇到类似的问题,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我是HR老兵,希望可以帮到您,喜欢我的可以关注我哦!


HR老兵

怎么来说呢?旷工性质很恶劣,听这名字就不是好性质!!有事请假,批不批搁一边,你旷工耽误厂子生产怎么办?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岗位一个人,你旷工,谁来接替你的岗位?有的是人替你,但是谁都不是备胎!!钱难挣屎难吃,请假顶多一天没有工资,走流程,旷工不打招呼,想来就来,,当你家呢?我觉得扣三天无可厚非!!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议旷工扣三天工资都写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白了,你看明白了,签字画押,生效!!!以后旷工,你也别问工资为什么少了,自己知道什么原因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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