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楚!單位、個人、發包人、承包人及扣繳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分清楚!單位、個人、發包人、承包人及扣繳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 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 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 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採用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下,區分以下兩種情況界定納稅人:

1.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1) 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

(2) 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 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 並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 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 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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