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或隱藏於公民祖宅的埋藏物,屬於公民私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93.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法(辦)發〔1988)6號]

埋藏或隱藏於公民祖宅的埋藏物,屬於公民私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埋藏物或隱藏物屬於國家文物而存在的法律責任如果發現的埋藏物或隱藏物屬於國家文物的,根據個案情況,可能存在以下三種法律責任:一是民事責任。即發現人享有請求有關部門給付保管費的權利。

埋藏或隱藏於公民祖宅的埋藏物,屬於公民私人財產?

因該請求權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其性質為民事責任。應當指出,此種情形的民事責任須以產生了保管費(或者誤工費)為前提,如未產生上述費用,發現人不可以此請求權為名變相地主張報酬請求權。二是行政責任。即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如果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刑事責任。即非法侵佔文物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埋藏或隱藏於公民祖宅的埋藏物,屬於公民私人財產?

有話要說

埋藏物和隱藏物屬於動產,埋藏和隱藏於他物之中,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對於拾得和發現埋藏物、隱藏物時其所有權歸屬,《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物權法》第109一113條規定了遺失物返還規則,據此可以區分以下情況處理:(1)有所有人或者可以查明所有人的,作為遺失物處理,交還給失主。(2)所有人不明的物,原則上歸國家所有。(3)文物屬於國家所有。(4)埋藏或隱藏於公民祖宅且能夠基本證明屬於其祖產的埋藏物,在無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其擁有的情況下,屬於公民私人財產,前述汪秉誠等六人訴淮安市博物館返還祖宅的埋藏文物糾紛案可供審判實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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