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写10万元欠条做分手费,最终法院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对此你怎么看?

冰焰

从题主提供的素材来看,法院最终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主要是因为缺乏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借给了被告10万元。另外分手费也不被法律承认,更不会被保护,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不属于法律明确的合法合同关系。

当恋爱关系穷途末路之时,好合好散是最好的选择,索要钱财作为分手费显然是将感情物质化,把恋爱当成了一笔生意,这种思想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法院的裁判具有极强的社会指引性,如果做出与社会道德风尚不符合的判决,就会引起社会思想的混乱,甚至会引发道德的滑坡。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因为引领道德风尚的责任,分手费的合法性合理性都不可能被法院承认。


心怀17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法院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是正确的。

1、本案借贷关系不成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本条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就是说,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二是约定的借款已经交付,就本案而言,如果陈晓主张双方是借贷关系,那么,她必须证明,涉案的10万元已经交付给了阿军。显然,基于本案基本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因为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同时,也没有10万元款项交付的事实,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陈晓能否以其他法律规定为由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双方订立赔偿协议,约定赔偿款10万元。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便陈晓以其他理由向法院起诉,基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其请求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鉴于婚外男女关系违反了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因此,基于该关系之上所产生的法律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仅有借条并不代表双方之间必然构成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故而“资金融通”是借贷的本质。

《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 \t(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 \t(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 \t(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 \t(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 \t(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第九条、第十条可以知晓,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而自然人以外的主体主张借款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无需提供银行流水或者款项支付凭证的,也应支持。

结合本案来看显然阿军和陈晓之间并没有借贷的事实,所谓的借条载明的费用仅仅为分手费而已,故而从借贷角度起诉要求阿军返还10万元款项必然得不到支持。


麋鹿说法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分类,即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分类。

所谓的诺成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比如租赁合同;相反,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出具借条借款合同仅仅成立而没有生效,需要出借人把借款现实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阿军仅仅给陈晓出具借条,而陈晓并没有实际支付10万元给阿军,因此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仅仅成立而没有生效,陈晓自然不能要求阿军返还10万元借款。

这么看来,法院判决驳回陈晓的诉讼请求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冰焰

借贷关系需要真实的交易存在才能成立。



那么分手费怎样才能得到保护呢?


一、可以考虑用赠与的方法,但一定要注意赠与是可撤销的,而且赠与一定要实际给付。


二、可以考虑让对方高价买你一样东西,比如玉石、项链,约定好比较高的价格,狠狠赚一笔分手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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