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固定資產稅務處理要注意,千萬別錯後果嚴重!

在企業財務做賬、申報工作中,許多財務往往只關注企業的會計賬務處理,卻忽視賬務背後的涉稅風險,賬不離稅!

六大固定資產稅務處理要注意,千萬別錯後果嚴重!

1、固定資產 “沒有發票” 怎麼辦?

業務案例

嘉興公司建設了一棟辦公樓,由城東建築公司承建,合同金額1800萬元,工程結算金額1950萬元,因工程進度、質量等方面的原因,嘉興公司遲遲未支付工程結算款,城東建築公司也未對嘉興公司開具發票。

然而,該辦公樓嘉興公司已於2017年1月1日投入使用,對於未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入賬,稅務上有何風險?

政策規定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正確的稅務處理

嘉興公司應當在辦公樓投入使用後,將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同時按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但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結算髮票,同時根據發票金額對固定資產原值進行調整。如果仍未取得發票,那麼,在2017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所計提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利潤進行調增,補繳所得稅。

2、固定資產“產生利息超標”怎麼辦?

業務案例

嘉興公司建設了一棟辦公樓,建設投入金額1800萬元,由於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特向關聯企業星鑫公司借款(未超過債資比),共產生建設期間的利息費用130萬元,嘉興公司按年息12%支付給星鑫公司利息,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10%。

那麼,嘉興公司在利息資本化上,有何納稅風險?

政策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正確的稅務處理

嘉興公司支付給關聯企業的利息費用,雖然按會計處理原則可以資本化進入固定資產原值,但固定資產使用期間所計提的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時間”怎麼辦確定?

業務案例

嘉興公司建設了一棟辦公樓,合同金額1800萬元,工程結算金額1950萬元,未取得發票。

該辦公樓2016年1月1日全部建成,會計轉入了固定資產,但由於工程糾紛,一直未投入使用,直到2017年1月1日才投入使用。

政策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正確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因此,嘉興公司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2016年轉為固定資產,同時在2016年開始計提折舊,但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有投入使用後的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到底怎樣確定?

業務案例

嘉興公司建設了一棟辦公樓,合同金額1800萬元,工程結算單結算金額1950萬元,企業財務在進行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時,預計淨殘值率為5%,在使用過程中,每年也會對固定資產淨殘值進行重新評估調整。

政策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正確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企業應當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進行復核,預計淨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據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淨殘值。

也就是說,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預計淨殘值與企業所得稅法確認的預計淨殘值是有差異。

1、在確認標準上,沒有明確的標準,都由企業分析預計;

2、在變化上,企業會計準則可以調整預計淨殘值,而企業所得稅法一經確定不得調整。

因此,企業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發生變動時,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需要調整回來,不得變動。

5、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底怎麼確定?

業務案例

嘉興公司是從事生物藥品製造的行業,2016年購入了價值98萬元的研發設備,專用於生物醫藥的研發,會計核算時按10年使用期限進行折舊。根據相關政策規定,該研發設備可以一次性進入成本費用。

那麼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是否可以調整一次性進入成本費用呢?

政策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文相關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採用的會計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視同會計與稅法無差異,不需要在年度彙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減。

正確的稅務處理

簡單說就是,當然會計的折舊金額小於稅法折舊金額,按會計折舊金額計算扣除,會計的折舊金額大於稅法折舊金額,按稅法的折舊金額計算扣除。

六大固定資產稅務處理要注意,千萬別錯後果嚴重!

6、固定資產“試運行”如何處理?

業務案例

嘉興公司建造一條流水生產線,建設成本500萬元,在安裝調試期間,進行了試生產,產生試運行收入5萬元。

那麼,安裝調試期間的收入如何處理?

政策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規定年限和方法提取折舊稅前扣除。

試運行的稅務風險

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前,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如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也就是說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產生的收入,應衝減固定資產成本。

而在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規定年限和方法提取折舊稅前扣除。因此,試運行期間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很顯然,試運行期間的收入,對固定資產的原值確認是有很大的差異的,這些差異都會帶來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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