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鎮原黨委副書記貪汙受賄 被判2年處罰金27萬

近日,宜興一官員虛增工程量,從他人處拿到100萬元分得50萬元,但案發後堅稱系“借款”。這給法院的判決帶來了不小的難度,讓我們來看看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

無錫一鎮原黨委副書記貪汙受賄 被判2年處罰金27萬

無錫一鎮原黨委副書記貪汙受賄 被判2年處罰金27萬

經過調查,法院對宜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呂某涉嫌貪汙、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檢察機關指控成立,呂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但在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呂某沒有上訴。

無錫一鎮原黨委副書記貪汙受賄 被判2年處罰金27萬

回憶開庭時的交鋒,本案公訴人、宜興市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員仍很有感觸:“公訴人在法庭上要做的,就是通過證據展示還原案件真相。既要維護被告人權益,也不揭穿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辯解。”

起訴書指控,2014年初至2016年6月期間,時任宜興市某鄉鎮黨委副書記的呂某在分管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夥同時任該鄉鎮國土資源局分局局長韓某,通過個體工程隊老闆王某的幫助,先後兩次在王某承接的鎮土地復墾工程中虛增工程量,並在鎮財政所列支上述虛增的土地復墾費共計人民幣100萬元。

2016年6月,在鎮財政所尚未給付王某上述虛增的人民幣100萬元復墾費的情況下,被告人呂某與韓某即向王某提出私分上述虛增工程款,要求王某先行墊付給他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呂某與韓某各得50萬元。

案發前,聽到風聲的呂某將其所得的人民幣50萬元退還給了王某。此外,2012年至2016年期間,呂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農業與農村經濟等工作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21次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計人民幣15.5萬元。

在一審法庭上,呂某雖然承認了與他人合謀虛增100萬元工程款的事實,卻否認對該筆款項有佔為己有的目的,堅稱從王某處取得的50萬元是向王某的借款。

無錫一鎮原黨委副書記貪汙受賄 被判2年處罰金27萬

在法庭上,公訴人對呂某的證詞表示了不信任,他們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你對虛增土地工程款的事實是否認可?”從偵查階段的後期開始,呂某便對自己貪汙的犯罪事實全盤翻供。公訴人對呂某的辯解早已爛熟於心,並不急於一擊即中。

“認可。但是2014年以前,鎮裡一直存在虛增復墾款用於支付各村平衡資金的慣例,我是遵循慣例。”呂某回答。

“虛增這些工程款,是你還是國土分局局長韓某提出來的?”

“是韓某提出來的。”

“你有沒有和韓某商量,一起向王某提出私分100萬?”

“沒有。”

“2016年6月,你和韓某商量後,把王某叫到韓某的辦公室,然後向王某提出,讓他給你和韓某每人50萬元。這是什麼錢?”

“借款。”

“2016年之前,你和王某有沒有借款往來?”公訴人在梳理全案證據時,發現呂某在偵查階段的一份供述中提到,自己此前曾向王某借款100萬元用於炒股,兩人還寫下了借條,並約定了利息,後來,呂某連本帶息地把錢悉數還給了王某。

“有的。”呂某思考了一會兒後回答。

“你是不是向王某借款100萬元用於炒股,並寫了借條,最後連本帶息還給他的?”

“是的。”

“那麼這次又為什麼要向王某借款50萬元?”

“我有急用。”

“當時你有沒有向王某出具手續、約定利息?”公訴人緊接著問。

“沒有。”呂某遲疑了一下回答。

“為什麼之前你和王某的借款寫了借條、約定了利息,這次卻沒有?”

“我是臨時調用的。”

“王某是怎麼把錢給你的,是現金還是轉賬?”

“現金。”

“如果給你的是借款,為何直接給大量的現金,裡面還有美元、韓幣、日幣?”

“我正好要用外幣。”呂某的神情,已沒有此前那樣淡定了。

無錫一鎮原黨委副書記貪汙受賄 被判2年處罰金27萬

根據王某證言,呂某向其提出私分虛增的土地工程款時,正計劃去日韓等國旅遊,還特地囑咐王某把其中的10萬元兌換成外幣送給他。

“第二組證據,該組證據旨在證實被告人呂某貪汙的犯罪事實。我們根據呂某的犯罪階段,將該組證據分成合謀—私分—掩蓋三個部分向法庭舉證。”訊問完畢之後,公訴人向法庭舉證,清晰地向法庭展示了呂某貪汙的全過程。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呂某作為負責管理國土資源的鎮領導,擁有對國土資源的管理職責,與承接工程的老闆王某之間存在業務聯繫,其利用職務之便,與王某等人虛增工程量,騙取國家復墾費,並以“借款”的名義向王某索取此筆費用,沒有出具任何借款手續,時間長達6年之久,存在佔為己有的目的,應認定為貪汙。”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最終,法院認可了公訴機關對呂某的指控,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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